因无鉴定管理机构,或者企业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学习知识能力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发展作为一个证据使用。深圳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问题。
审查确定前款规定的报告,适用本节有关规定。第一百零一条有关部门调查事故形成的报告,可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报告中对具体问题的意见,由法院核实,调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有关规定可以作为判案依据。
两种举报证据: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报告,作为证据的调查报告。作为证据的两份新报告是否超出了八大类证据,确实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1)专门管理知识能力的人出具的报告。明确了有专门进行知识学习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发展作为一个证据材料使用。而不是只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明确了出具审计报告工作的人拒不出庭作证,报告我们不能自己作为定案根据。
是否存在可以理解为是将专门法律知识教育的人出具的报告等同于鉴定研究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以及使用?法条明确相关规定“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国家规定”也就是能够按照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来判断。这几乎等于说专门专业知识水平的人出具的报告等同于鉴定意见。
(2)事故调查报告。识别事故调查产生的具体问题的意见可用作证据。这种事故调查报告是由具有类似专业知识的人制作的,但不同。事故调查报告,没有调查人员出庭作证。
事故进行调查研究报告只需要通过调查分析程序设计符合我国法律、有关规定的,可以发展作为定案的根据。并没有明确规定报告实质内容以及如何审查判断,只是规定了程序合法,就可以作为定案根据。这就需要进一步压缩了律师的辩护空间。
辩护律师如何交叉审查这两份报告作为证据?这是一个新问题。
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要求企业增加了两个重要方面。第一百零九条视听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稿依据:
(一)篡改、伪造或者不能确定真实性;
(二)对制作或者取得产品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有疑问,不能合理解释。
除原规定外,还必须审查音像资料是否为篡改、伪造、真伪判断; 审查制作和取得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如果一个问题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它就不能被接受。
问题是要判断视听资料是否被篡改,伪造是一个比较科学的依据,证明视听资料的生产、获取时间、地点和存在方式不一定被排除在外。如果辩护律师仅仅根据制作设备的工作状态、视听资料的载体、制作过程等常规方法来提出质疑,很可能会被“合理解释”。
电子数据的合法性。新司法解释关于中国电子信息数据的审查判断一个部分学生吸收原来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商务数据若干重大问题的规定》的部分主要内容。
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作出了特别规定。特别规定了完整性的检查和验证方法。即:
(一)检查原始存储介质的查封、查封状态;
(二)检查电子数据采集提取过程;检查视频;
(三)比较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检查值;
(四)与备份的电子数据进行比较;
(五)查看冻结后的访问操作日志;
明确规定,电子数据真实性存在问题的,不得以此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一)被篡改、伪造或不能认定为真实或虚假的;
(二)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的;
(三)其他不能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的。
深圳律师事务所觉得,问题是新的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存在问题,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只规定了需要审查的合法性内容,没有规定合法性有疑问的证据如何采信,是否等同于瑕疵证据。补充证据后可以受理,不能就不能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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