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当最终案件中证据的瑕疵可能影响案件事实时,法官才要求控方予以补救。更重要的是,法官对瑕疵证据是否需要补救的审查不是一个孤立的判决,而是置于整个案件的证据链中。本文不仅考虑缺陷证据对案件事实的独立证明功能,而且考虑证据链中的相互证明功能。如果证据瑕疵影响到整个证据体系中案件事实的认定,则需要进行补救。深圳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原则上,证据的救济既要有补正,也要有合理解释。纠正和解释是两种互补的补救措施。笔者从阅读论文和访谈中发现,直接报名等批改方式很少应用,大多采用“情况说明”来说明缺陷。
直接补签的补救教学方式方法难以管理观察。司法社会实践中,出现笔录中缺少对于各种签名,没有有效填写工作时间、地点等这类瑕疵,侦查机关人员可以同时通过企业直接补签的方式,对瑕疵证据问题进行服务补救。
但通过补签方式补救,应当对为何缺少签名,没有自己填写调查时间、地点的原因分析作出科学合理的解释,排除伪造嫌疑。换言之,补正补救强调对有关证据瑕疵进行补强,提高学生证据证明力。这一发展过程仍然需要充分借助一个合理解释,否则直接补签的瑕疵证据在案卷材料中很难观察到,掩盖了证据之间存在的瑕疵。
返工有一定的适用比例。调查发现,有14个缺陷证据通过再生产证据进行了整改,占整改缺陷的31、8%。再生产主要适用于需要核实身份、重新检查、重新鉴定、重新查询(查询)产生新证据的情况。在补救瑕疵证据时,返工应排在合理解释之前。
在解释缺陷证据时,许多“案例说明”都提出了解释,因为它不能重新制作,例如证人找不到,不能重新检查,指纹无法重新收集等。换句话说,如果有可能重建它,调查人员一般不会解释它来补救有缺陷证据。
描述情况是补救的主要途径。对于法院寻求补救的44个缺陷,检方使用事实陈述来解释30个缺陷,占补救缺陷的68、2% 。“事实陈述一般是调查检察机关以单位名义或者以单位和办案人员名义在刑事诉讼中为办案或者应有关主体的要求,向法院提出的,说明和解释审前阶段办案中存在的各种情况和问题的书面文件。”
在司法实践中,情景陈述被调查、检察机关广泛采用,经常被用来填补证据空白,弥补证据缺陷。调查结果表明,检方随意发布了“事实陈述书”。更为严重的是,许多“事实陈述”被用来验证和强化证据瑕疵的证明力,不再仅仅是对证据资格的救济。
瑕疵证据规则确立的功能是:一方面,通过服务补救瑕疵证据,消除该类证据不真实的可能性;另一重要方面,通过人民法院的证据审查,要求控方对瑕疵证据问题进行及时补救,起到教育惩戒侦查工作人员具有非法取证的作用。
基于此系统功能,瑕疵证据补救后的处理分析结果我们应该有两种方法可能:采纳或排除。经过补救的瑕疵证据如果企业没有能够达到最高法院采纳证据的标准,法院认为应当排除该证据的适用。只有中国法官需要经过学生自由裁量后作出自己是否有效排除的决定,瑕疵证据规则方可成为社会抑制侦查活动人员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救济途径,否则就是所谓“可补救的排除”就很可能就会变成这样一种“经过补救后的不排除”。
不幸的是,调研数据结果报告显示出了这种担心不无道理。控方补救瑕疵证据在补救措施和理由普遍发展并不十分完善的情况下,“补救不能”予以排除的情形仅仅是例外,93、2%的瑕疵证据补救后最终都被采纳作为定案的依据。
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在已整改的44项证据缺陷中,仅有3项缺陷在整改后未被法院受理(包括例1和例2),且3项缺陷在整改后未被受理金额不一致。在两个案件中,毒品数量有差异,而在另一个案件中,盗窃的数量是错误的;最后,法院发现少量有利于被告,没有采用检方的补救办法。其他经更正或说明的有缺陷的证据,应当作为结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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