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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阶段回避的决定复议规定是什么?深圳律师会见网为您解答

时间:2022-09-28 08:56 点击: 关键词:深圳律师会见网,回避的决定复议规定

  回避决定复议规定是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或者是法定代理人是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解决回避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是运用决定的形式,也就是采取书面或者是口头的方式。接下来由深圳律师会见网下详细为您解答;

审判阶段回避的决定复议规定是什么?深圳律师会见网为您解答

  一、根据审判工作人员的具体情形,回避的决定一个程序设计如下:

  1、审判人员主动申请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申请回避的,由院长决定;院长主动申请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申请回避的,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判委员会的讨论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2、人民法院可以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作出口头或者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回避申请被驳回的,可以在收到决定后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应当驳回,不得申请复议。

  3、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刑事回避申请可以由谁提出?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章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享有申请回避权。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2、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3、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4、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5、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现在法律对于回避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法院做出回避的决定之后,当事人是可以复议一次的。这也是对回避制度的一种具体的救济措施,这是根据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审判阶段回避的决定复议规定是什么?深圳律师会见网为您解答

  三、刑事诉讼法回避复议制度的规定?

  1、刑诉法中可以决定可以复议法律条文如下:

  (1)《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2)《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公安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

  (3)《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控告人对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不予立案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安认为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

  (5)《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庭审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被罚款、拘留,被处罚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四、刑事诉讼法回避复议?

  1、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2、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3、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第三十一条 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审判阶段回避的决定复议规定是什么?深圳律师会见网为您解答

  以上就是深圳律师会见网讲解的关于审判阶段回避的决定复议规定是什么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通过联系我们深圳律师会见网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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