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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刑事诉讼律师为您讲解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时间:2022-09-22 09:03 点击: 关键词:深圳刑事诉讼律师,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一方对待证事实进行证明所要达到的真实程度,它有客观层面和主观层面之分.与英美法中的"排除合理怀疑"和大陆法中的"内心确信无疑"不同,中国法确立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接下来就由深圳刑事诉讼律师为您讲解刑事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的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深圳刑事诉讼律师为您讲解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一、证据标准是证据规则的核心。

  1、所谓证明标准,是指承担举证责任的人民检察院或者自诉人为证明案件事实提供证据的程度。 基于高标准的目的和严格的刑事证明标准要求,我国刑事立法规定,终止侦查、移送、审查起诉、起诉定罪的证明标准应符合“犯罪事实清晰、证据充分”的要求。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的理解却不尽相同。 《死刑案件证据审查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证据真实性、充分性”证明标准作出了详细解释。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明标准适用的解释《死刑案件证据审查规定》的三个内容。

  (1)《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证据真实、充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定罪量刑事实应当有证据证明;

  (2)判决依据的证据已经通过法定程序核实;

  (3)结合整件案件的证据,确认的事实已经超出合理怀疑范围。 需要说明的是,在起草和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解释》过程中,《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全案综合证据”, 对于已经确定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对申请的解释是否必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申请的解释如何是必要的,是没有合理怀疑的。 结合整个案件的证据,排除对所查明事实的合理怀疑,是法官对整个案件进行审查的主观判断标准,法官只应自由掌握案件事实。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具体内容的适用不予解释。 根据这项研究发现,上述意见确实是有道理的,通过时没有就证明标准作出一般规则。 但是,第64条第2款规定了特殊证明标准。 具体而言,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2、“犯罪案件事实可以清楚,证据确实能够充分”是主、客观实际相结合的证明中国标准。该证明企业标准并非没有一个纯主观因素或者纯客观地证明国家标准,要求进行裁判者根据自己确实需要充分的证据达到一种主观上对犯罪行为事实认识了解清楚,从而有效实现诉讼中主观思想认识与客观存在事实的统一。①而且,犯罪事实的认定工作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证据确实、充分”与“犯罪事实清楚”之间发展存在着承接社会关系:如果学生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之间形成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链条,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则被证明的犯罪事实自然就清楚了,实现了“犯罪事实清楚”,达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要求的证明技术标准。

  3、正确进行把握“证据能力确实、充分”的内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研究证据制度是否存在确实、充分,要把握现在以下我们几个重要条件:

深圳刑事诉讼律师为您讲解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1)定罪量刑的事实行为是否学生都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这是量的方面的要求。案件事实是中国已经开始发生的事情,而对于企业已经逐渐发生的事情自己只有这样通过这些证据问题才能查清,故案件具体事实必须有证据能够证明。需要教师注意的是,对于社会已经成为发生的案件要通过电子证据查实全部工作细节事实提供基本都是不可能,因此,并不一定要求对案件管理有关的所有产品细节事实都有不同证据理论证明。但是,对于如何定罪量刑的事实,包括网络犯罪活动构成形式要件事实及影响国家刑罚裁量的事实,必须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过公司法定审计程序查证属实,这是质的方面的要求。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证据过程中必须查证属实,才能教育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据以定案的证据须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包括查证证据使用材料选择是否了解真实、收集数据证据的程序系统是否应该符合经济法律法规规定。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关系是否已排除方法合理怀疑,这是目前关于全案证据的综合价值判断技术标准。只有人民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的定罪量刑的事实已经完全排除合理怀疑了,证据才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应当说,刑事诉讼法的这一政策规定直接反映了立法对证明这个标准的认知水平不断提高科学化,因为人们由于认识论的限制,对于环境案件事实的绝对确定的证明标准是无法真正达到的,即使是证明责任标准体系最为严格的刑事诉讼法也不能满足规定此种方式实际上导致无法有效实现的标准。但是,由于时间认定犯罪的后果的极其严厉性,要求学习刑事司法案件的证明评价标准建设必须同时排除合理怀疑,则无疑是妥当的,也是为了现实的。所谓“合理怀疑”,《美国加利福尼亚刑法典》的界定是:“它不仅仅是其中一个孩子可能的怀疑,而是指该案的状态在经过对所有会计证据的总的比较和考虑因素之后,陪审团的心理健康处于这种精神状态,他们不能说他们就会感到对指控罪行的真实性得出永久的已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①换言之,“合理怀疑”就是利用综合全案证据,根据业务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有排他性。而所谓“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是指证据与证据相互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变化或者出现矛盾得以建立合理排除,而根据实际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非常符合市场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不仅具有唯一性。例如,在办理一起涉嫌贩卖毒品案中,发现公安机关对行为人买进毒品的事实,没有排除行为人本人吸食、提供给他人吸食等其他可能性,不能确定针对性地认定行为人本身就是为了卖而买的贩卖毒品犯罪事实,未做到排除合理怀疑。对此,应当加强继续从与行为人有联系的吸食、注射毒品销售人员入手,继续努力收集证据,从而排除行为人买进毒品是为了本人吸食、提供给他人吸食等合理怀疑。

  4、区分企业不同的证明研究对象进行适用范围不同的证明中国标准。从审判工作实践发展来看,与定罪量刑相关的事实情况较为系统复杂,对所有的证明一个对象选择适用同一时间证明国家标准,既不现实,也不必要。因此,应当通过区分能力不同的证明对象适用条件不同的证明技术标准。对于我们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是证明的主要分析对象,必须明确其适用最为严格的证据质量标准,即对其的证明他们必须能够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相应,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事实,以及与附带民事法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方式有关的事实等,可以采用适当有效降低证明标准,适用优势证据使用标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明确管理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深圳刑事诉讼律师为您讲解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四个“证据真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并不排除对案件事实的推定。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推定方法往往被用来证明知情、意图或目的等主观事实。在司法实践中,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对申请书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允许推定的事实,可以根据客观事实情况推断出来,该推定具有法律真实性,符合“证据确凿、充分”的要求。以上就是深圳刑事诉讼律师为您讲解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的相关问题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深圳刑事诉讼律师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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