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决刑事合规的自然人犯罪存在问题,应当谨慎;当然如果是因为单位犯罪要处罚直接影响负责的主管部门人员和其他国家直接管理责任会计人员那就另当别论。当然还有就是公平的问题,同样的犯罪活动行为。深圳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问题。
发生在自己企业生产经营中就已经可以选择通过降低刑事合规来解决刑事责任,而如果发生在非企业经营服务过程中,则完全失去了合规不起诉的可能,面临完全满足不同的处理教学过程和结果。
可能被判三年以上。涉及企业的责任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是指情节特别严重、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
由于刑法规定的涉及金额的量刑情节普遍较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在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很容易达到巨额财产,特别是巨额财产。因此我个人认为三年以上的监禁是很容易实现的。这样,大多数案件可能需要省级检察院来处理。如果是这种情况,效率将非常低。
企业合规不是通过法律环境问题的问题。企业合规的问题说到底还是一个企业财务管理存在问题,不是中国法律风险问题,更不是刑法保护问题。法律制度需要进行解决的是合规和犯罪行为之间的逻辑结构关系,而不是合规本身。
所以,在合规业务中把律师摆在主角的位置,有点抢戏。第三方其实也不应该是由很多律师可以参与,而应该是企业家、管理经济学家、会计师、税务师、金融市场学家等等相关专业知识人士来共同学习参与,法律规定只是占了很少的一部分,律师也不应该占比过多。
第三方的作用。第三方的调查、评估、监督和检查应只定位在监督员的角色上,而不应定位在重建者的角色上,否则就会发生正确的错位,成为监督员和重建者。目前,一些地方出现了位错现象。企业合规转型要严格由企业自身进行。当然,企业可以聘请管理专家、律师、会计师等来完成。
合规验收问题。检验的评价标准应该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如果评价标准是以书面规定为基础,它们就没有价值,而动态评价是一个管理问题,根本不是一个法律问题。在一些地方,“飞行监督”更像是一种抽查,但也很原始。
对第三方监督的问题。目前的制度设计来看,第三方是有权力的,而且很大,很有诱惑力。有权力就会有腐败。对第三方也需要监督,否则滋生腐败是早晚的事情。
当然,如果因为腐败被抓了,还是可以委托我辩护的,我非常乐意提供帮助。而如何对第三方进行监督还没有很成熟的做法。还有第三方如何回避的问题。企业是否有权提出回避,哪些回避理由。同行之间是否应当回避,比如律师之间。
不合格答辩问题的评估。如果第三方评估没有通过,是否有机会辩护?如何辩护?谁来统治?这些问题在实践中没有得到解决。
第八十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证人:
(一)身心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备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三)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行使监督、调查以及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工作人员。
证人是否属于前款规定的人员,人民法院可以查验证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以及相关笔录载明的其他材料。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使用有资格的人员作为见证人,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信息,并对整个相关活动进行录音录像。
该条款明确规定,办案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不得担任证人,从而明确排除了专业证人,办案机关在全国范围内不得再带证人办案。排除专业证人、利害关系人、无辨别能力人的情况。
证据存在一些矛盾,能否得到一个合理进行解释的问题,证据有三种类型:
(1)证人证言;
(2)被告人陈述;
(3)鉴定结论与调查取证、核查记录等证据的矛盾,以及能否得到合理解释。
第八十七条对证人证词的审查应当强调以下几点:矛盾的存在可以合理化。
第九十三条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其他证据是否能够相互印证,是否存在矛盾;如果有矛盾,能否合理解释。
第九十七条对鉴定意见应当进行着重审查以下研究内容:……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活动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发生矛盾;存在一些矛盾的,能否可以得到一个合理解释;在这三个部分中,都增加了“如果有矛盾,能否合理解释”。
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辩护律师说证人的证词、被告人的陈述和答辩,以及盘问时的专家意见之间有矛盾是不够的,反复询问必须以证明矛盾不能合理解释来完成。但是什么是合理的解释,以什么标准来衡量呢?常识,常识,常识?除了三种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之外,合理解释标准可能成为一个新的争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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