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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情形是什么?深圳刑辩律师为您讲解

时间:2022-09-27 09:51 点击: 关键词:深圳刑辩律师,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情形

  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一种,经法院立案陈述、鉴定、质证等调查程序核实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在这一过程中,告知专家出庭作证,有利于增强专家的心理责任感,避免提供专家意见的随机性甚至虚假; 此外,控辩双方对证人的交叉询问,以及审判人员对证人的询问,有利于法院对证人证言的调查核实,有利于审判的直接、言语原则的实施。 司法公正需要由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对专家进行质证,以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 特别是在控辩双方举证力度差距较大的背景下,确保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其不利意见行使质证权显得尤为重要。 但是,如果专家证人不到法院作证,被告和辩护人就不能就被告不利的鉴定意见向专家提问,有效行使其应有的职权,甚至可能导致接受虚假鉴定。 当然,最终的结果是背离公平审判。下面由深圳刑辩律师带我们进一步了解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情形的相关知识;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情形是什么?深圳刑辩律师为您讲解

  一、民事诉讼什么情形下鉴定人要出庭作证

  1、在民事诉讼中,鉴定人需要出庭作证的情形如下:

  (1)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

  (2)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二、民事诉讼的鉴定程序司法鉴定机关接受委托与受理

  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2、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3、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4、司法鉴定的实施

  5、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6、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7、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8、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三、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1、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

  2、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情形是什么?深圳刑辩律师为您讲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4、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一式四份,三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意见书。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情形是什么?深圳刑辩律师为您讲解

  实际上,在修改完善刑事诉讼法决定国家颁布后、实施前的过渡期内,司法管理机关工作已经在实行鉴定人出庭作证。实践研究表明,通过信息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刑事诉讼法司法人员解释能力鉴定的流程和理由,回答控辩双方和法官的提问,有助于提高诉讼活动参与社会各方提供更加需要全面地了解分析鉴定指导意见的,更为信服的排除对鉴定意见的怀疑,有利于庭审的顺利发展进行和对案件事实的查证属实。以上就是深圳刑辩律师讲解的关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情形是什么的所有内容,如果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联系我们深圳刑辩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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