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营利组织运转中,有的人会有疑问:非营利组织法人终止后剩余部分财产的分配是怎样的呢?对此,深圳企业法律顾问为你进行解读:
第一,非营利性法人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分配是什么
为公益活动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通过会员进行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人章程的规定时间或者国家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环境公益实践目的;无法完全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一个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中国社会系统公告。
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是指为公益事业或者其他非营利性目的设立的,不向投资者、发起人或者会员分配利润的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性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金会和社会服务组织。
第二,如何建立非营利性法人
1、依法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自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事业建设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管理机构。事业发展单位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法人章程的规定学生产生。
3、根据成员的共同意愿,为成员的公益性、共同利益或者其他非营利性目的而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登记设立,取得社会组织法人资格; 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手续的,自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4、社会团体的法人章程应当依法制定。
社会主义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可以代表大会等权力管理机构。
社会组织和法人应有理事会等执行机构。董事长或者董事长依照法人公司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5、为公益捐赠财产而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基金会或社会服务机构,须按照法律注册和设立,并取得法人捐赠财产的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文化活动主要场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可以进行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管理法规对宗教教育活动工作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设立捐赠人法人,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捐赠人法人应当设立董事会、民主管理组织和其他执行机构等决策机构。总干事和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企业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管理机构。
捐赠人有权向捐赠人法人询问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赠人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法人的决定机关、执行机关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的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赠人、主管机关等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定,但捐赠法人依照决定与善意对待等人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需要明确的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非营利性法人的相关属性,并确定了作为公益事业的相关财产不能分配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法律处理,避免私自非法分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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