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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拆迁律师讲解: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审查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时间:2022-10-28 09:17 点击: 关键词:深圳拆迁律师,拆迁

  拆迁许可证是拆迁人在实施前,由行政机关根据其提交的文件资料批准的一种附有明确期限的行政强制许可行为。没有获得该许可,拆迁人不得进行拆迁程序。今天深圳拆迁律师和大家详细讲解相关法律法规。

深圳拆迁律师讲解: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审查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一、拆迁许可证管理必须进行符合企业拆迁计划和拆迁规划。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制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具体控制规划,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部门,批准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第二款“严格制定拆迁方案,合理控制拆迁规模”。城市房屋拆迁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规划的规定。

  二、颁发主体的审查。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制度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这些地方人民对于政府主要负责企业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可以实施内部监督信息管理。

  这个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规定比较笼统。在国务院法制办对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具体含义的请示》的批复(2004年10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2004〕28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了限制性定义,即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的部门。根据该批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只能是当地人民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而不能是当地人民政府设立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深圳拆迁律师讲解: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审查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那么,有权力颁发拆迁许可证的行政行为主体是谁,根据《城市建设房屋拆迁成本管理制度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对于政府通过房屋拆迁项目管理相关部门人员提交申请信息资料。根据该条改款的规定,有权颁发拆迁许可证的行政监督机关是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共和国政府房屋拆迁风险管理会计部门,不包括区人民服务政府房屋拆迁管理技术部门。这一点,在《建设部关于清理城市发展房屋拆迁的有关地方性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环境问题的通知》中也作了进一步明确具体规定。

  三、申请拆迁许可证的科目审查

  根据《城市建设房屋进行拆迁成本管理工作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拆迁办,是指取得一个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根据《城市发展房屋拆迁项目管理制度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可以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通过实施拆迁。

  根据上述规定,有权申请发放拆迁许可证的主体只能是单位,不能是个人。

深圳拆迁律师讲解: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审查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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