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为了避免自己身后子女因为财产产生矛盾,通常会立遗嘱。你知道吗,立遗嘱也是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只有符合条件的遗嘱才是有效的。下面深圳遗产分割律师对此进行详细解读。
我国《继承法》第16条划定:“国民能够按照本法划定立遗嘱惩罚小我私家财富。”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用立遗嘱方式惩罚小我私家财产的权利。用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方式有两种:遗嘱继承和遗赠。立遗嘱人可以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遗产。遗赠则是立遗嘱人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一、老年人能够经由过程立遗嘱维护自己对财产的处分权:
法律赋予公民用立遗嘱的体式格局惩罚本人财富的权力,既表现了我国国民拥有普遍的自由民主权利,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老年人。这使老年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根据子女对自己尽赡养义务的大小,以及子女的具体情况来合法而又合理地处分自己身后的财产。
老年人能够在遗言中力尽养活责任多的子女多留遗产,对尽义务少或不尽责任的子女少分或不分遗产,这些规定使继承人的继承权被作废。遗言是双方法律行动,遗言人设立遗嘱时,毋庸征得遗言继承人的批准,也不需要得到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赞同。只要有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立遗嘱的无效条件:
1、立遗嘱人立遗嘱时须有行动才能。《继承法》第22条划定:“无行动能力人、限定行动能力人所立遗言有效。”纵然自己起初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如果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行为能力,则不影响他当时所立遗嘱的效力。
2、遗言必须暗示立遗嘱人的实在意义,因受勒迫、诈骗所立遗言有效。《继承法》第22条划定:“别人捏造的遗言有效,篡改的遗嘱,篡改的内容无效。”有的被继承人本来没有立遗嘱,而继承人无中生有假造遗嘱,也有的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继承人认为于己不利,又另造一份于己有利的遗嘱,以假乱真。这些都属无效遗嘱。
3、遗言人以分歧方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牾的遗言,依据《继承法》第20条划定:“立有数份遗言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其中有公正遗嘱的,则以公证遗嘱为有效遗嘱。
以上就是深圳遗产分割律师整理的关于立遗嘱的法律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也有这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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