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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继承房产律师讲再婚父亲离世后房产权属

时间:2022-01-11 13:36 点击: 关键词:上海,继承,房产律师,讲,再婚,父亲,离世,后,

  二次婚姻家庭中,继父母和继子关系是一个非常敏感的家庭问题,若再被牵扯到继承纠纷,更会让这一层关系雪上加霜!最近,一位继母因为房屋产权和居所的权利问题和继子闹上了法庭,和上海继承房产律师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刘某与张某登记结婚,二人系再婚,彼时,刘某与前妻生育的一子刘小某已成年。结婚后刘某、张某二人住在刘某拆迁的房子里。这间房子原来是刘某父亲名下的一处宅基地拆迁而得的一个临时住房,2015年,老两口曾向该社区居委会出具一份书面说明:“老两口住在小区里,住在老人家里的一份拆迁补偿款。2017年底,新屋交付。2019年,刘某、张某再婚后,二人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住在该房屋。

  2010年12月,刘某被查出患有严重疾病。2020年3月,老两口又就房屋归属问题出具了一份书面说明,内容是:“安置房原来是给儿子刘某的,但因刘某病重,经夫妻协商,现将房屋留给刘小某一人,老两口又出具一份书面说明。

  很快刘某病逝,张某仍住在房屋里,期间,刘小某多次催促张某搬离房屋,他表示自己也很难,他说,自己是一个外地人,每月只有1000多元。在没有取得结果的情况下,刘小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母张某立即搬走该案件涉房屋。
 

上海继承房产律师讲再婚父亲离世后房产权属
 

  接受审判

  法庭审理认为,案件中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刘某父母二人的共同财产,二人向居委会出具一份说明,经拆迁的房屋百年后归刘某所有,而不是直接赠与刘某,现刘某父母仍健在,对于因拆迁而取得的房屋,有权重新处分,并在2021年3月向社区委员会出具说明,将案涉房屋赠与刘小某,还根据拆迁协议,刘小某还办理了拆迁不动产权证明,赠与行为已完成,刘小某成了案涉房屋的合法拥有者,根据其对案件涉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享有,其有权要求张某搬走本案涉房屋。

  然而,案件中的房屋系原权利人刘某父母交给刘某使用,而刘某与张某再婚后在该房屋居住,并且结婚后对房屋进行了部分装修,刘某去世时仍与张某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考虑到张某在荣成没有其他居所,且刘小某仍在外地读书,给予张某合理的期限,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应对张某搬离房屋设置合理的期限,应在判决生效后三年内移走。


  裁判员声明

  法律理论与情理并非对立统一,二者相互补充。在法律上,案件中的房屋的确属于刘小某所有,但是就情理而言,在他死亡的时候,刘某和张某仍然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刘某和张某再婚时刘小某已经成年,二人没有形成继母子抚养关系,但仍与继母张某形成姻亲关系,且案件审理时,刘小某正在外地上大学读书,张某在荣成确无其他住房可住,经综合考虑,将案件中的房屋搬迁时间设定为张某合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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