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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遗嘱纠纷律师看是何情形会丧失继承权

时间:2022-01-22 10:32 点击: 关键词:深圳,遗嘱,纠纷,律师,看,是,何情形,何,情形,

  以案释法

  曲瑞可和王康采是夫妻,婚后生了三个孩子。曲瑞可于2000年去世,王康采于2010年去世,没有遗嘱。曲瑞可和王康采名下有两栋房子。2001年,王康采和大女儿王甲根据一份不存在的公证书,将两栋房子分别转让给了自己的名字。之后,王康采和王甲以王甲的名义出售了上述房屋,售房款均以王甲的名义出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甲表示不知道不存在的公证书的来源。她说,她的母亲曲瑞可告诉她,她已经办理了手续,并带她屋管理局办理了房屋转让手续。她不记得向房屋管理局提交了什么材料了。房屋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说,这是王甲持公证书原件办理的房屋转让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继承人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权丧失,王康采和王的行为属于伪造遗嘱,严重侵犯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上述房屋丧失继承权。在二审中,法院认为王康采和王的行为不是伪造遗嘱,而是虚构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事实,侵犯其继承权。王康采和王的继承权不应被剥夺,而应受到法律制裁,以减少其继承份额。

  首先,王康采和王甲根据不存在的公证书处罚房屋的性质不属于伪造遗嘱。首先,从内容上看,公证明确表示曲瑞可没有遗嘱,公证书没有以曲瑞可的名义伪造遗嘱;其次,从性质上看,公证确认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损害继承权。综上所述,王康采和王的行为不是伪造遗嘱,而是虚构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事实,侵犯其继承权。

  第二,不应剥夺王康采和王甲的继承权。首先,王康采和王甲的上述行为不属于伪造遗嘱;其次,剥夺继承权要求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销毁遗嘱,王康采和王甲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严重。综上所述,王康采和王甲的行为侵犯了被继承人的继承权,不符合失去继承权的法律情况。

  第三,王康采和王的行为无效,应当受到法律处罚。首先,王康采和王的上述行为无效,自然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王康采和王的行为侵犯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利,使其他继承人无法正常行使继承权,无效。其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道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继承人应当本着相互理解、和谐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王康采和王的行为违反了社会秩序和良好的习俗,不利于建设和谐稳定的家庭环境。虽然上述行为不构成遗嘱伪造,直接导致继承权丧失,但应受到法律制裁,减少继承份额。

  本案审判时,《民法典》尚未实施。较《继承法》规定的4项继承权丧失情形。《民法典》修改为5项,在第4项中增加“隐匿”遗嘱的情形,同时增加第5项“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情形。在审判中,并非发生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的行为就要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现实中还需要满足必要的条件,一是实施了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的行为,二是情节严重。只要没有到达“情节严重”的程度,就不能随意剥夺其作为继承人的资格,其仍然可以以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的资格继承遗产。但是,继承人实施了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的行为,虽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也并不意味着其可以按照法定继承与其他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本案中,王甲的行为已经侵害了自然人合法的民事权益、私有财产继承权,损害了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受到惩戒并应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后果酌情减少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深圳遗嘱纠纷律师看是何情形会丧失继承权
 

       法言俗语

  所谓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法剥夺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继承权的丧失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继承权的丧失是继承人继承遗产资格的丧失。继承人一旦失去维护权,将失去作为继承人的资格,不再具有维护人的法律地位,即失去继承遗产的可能性。

  第二,继承权的丧失是指依法剥夺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只有在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有犯罪行为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法律原因时才会被依法剥夺。

  第三,继承权的丧失由人民法院确认。剥夺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实际上是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因此,只有人民法院才能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都无权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第1125条第1款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4)伪造、篡改、隐瞒、销毁遗嘱;(5)强迫或阻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权的丧失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只要继承人有上述行为之一,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都将丧失继承权。由于继承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失去继承权是一种民事制裁。自然人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不能随意剥夺。因此,继承人失去继承权必须符合五个原因之一。同时,继承权的丧失并不意味着继承人从此失去了对所有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只是失去了对特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因为继承权本身就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即使有对被继承人的继承权,也没有对所有被继承人的总继承权。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有依法应当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时,只丧失被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影响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继承权的丧失可分为两种:(1)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即继承权因继承人的严重违法行为而永久丧失,即使被继承人原谅,也无法恢复;(2)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即继承人因某种行为而丧失,但被继承人原谅的,可以恢复继承权。

  深圳遗嘱纠纷律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以争夺遗产,导致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因为这两种行为具有重大的社会危害和人身危险。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以及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继承权不可逆转地永久丧失。即使是被继承人也不能以自己宽恕的意义表达,以免惩罚破坏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隐瞒、销毁遗嘱,强迫或者阻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造成继承权的相对丧失。与前两种行为相比,这三种行为的社会危害和人身危险相对较小,因此法律规定这三种行为造成的继承权的丧失可以逆转。

  如果继承人确实悔改,被继承人表示宽恕,则不能确认其继承权的丧失。因此,《民法典》第1125条第2款规定: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实有悔改行为。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列为继承人的,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本条款规定了宽恕制度。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有类似的规定。《民法典》更加明确,充分体现了死者的继承理念,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往往有血缘关系或其他人身关系。如果错误的继承人弃恶从善,被继承人可以原谅继承人的行为。在法定继承中,法律不需要强制干预,或者被继承人可以使用遗嘱的方式过度地限制被继承人。毕竟,被继承人没有必要过度地参与民法典的范围。

  继承权的丧失本质上不同于放弃继承权:

  (1)对于继承人来说,失去继承权是一种犯罪。过错造成的处罚被法院强制处于被动地位;放弃继承权是对继承权的一种惩罚,处于主动和自愿地位。

  (2)根据法律要求,剥夺继承权必须符合法律条件,放弃继承权是无条件授予继承人的权利。

  (3)失去继承权的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而放弃继承权的是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只有没有失去继承权的人才能放弃继承权。

  (4)从发生时间的角度来看,遗产损失的原因可以发生在继承开始前后,其中一些原因(如遗弃被继承人)只发生在继承开始前,而遗产处理前应发生在继承开始后。

 

  法官说法

  01因为家庭矛盾一时冲动杀害了其他继承人,是不是就丧失继承权了?

  行为人不是为争夺遗产而是因其他纠纷杀死其他被继承人的,并不因此而丧失继承权。

  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在审理中,认定这种情况下的继承权的丧失,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行为人必须有争夺遗产的动机。该动机为剥夺其继承权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该动机,即使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其他继承人死亡和其继承权消灭的后果,得到了被害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也不能剥夺其继承权。(2)实施了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犯罪行为。不论该犯罪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产生继承权丧失的后果。(3)杀害对象是其他继承人。至于被害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是与行为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还是在继承顺序上先于或后于行为人的继承人,在所不问。如果行为人为争夺遗产,出于误解而杀害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则不导致继承权丧失的法律后果。深圳遗嘱纠纷律师因家庭矛盾,并非因争夺遗产实施杀害其他继承人,并不会丧失继承权。

  02离婚后还能继承前夫(妻)的遗产吗?

  离婚后配偶继承权丧失。

  夫妻结婚后共同生活,是构成家庭这一社会细胞的基本要素,配偶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享有继承权。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夫妻双方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配偶双方在家庭共同生活中,相互照顾、相互扶助,生存方对死亡方所尽的义务要远远超过其他的亲属。男女双方在配偶关系确立后,共同创造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财富,共同为自己的子女及家人提供了生活条件。当一方死亡后,生存方不会因此而免除这一义务;相反,由于一方配偶的死亡,原本由配偶双方承担的义务只能由生存配偶一方承担,生存配偶的负担往往更重。

  因此,确定配偶的相互继承权十分必要,也符合婚姻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民法典》明确规定,配偶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夫妻离婚后,双方就失去了法定继承人的资格。夫妻离婚后,双方的配偶身份已不复存在,任何一方都无权再以配偶身份去继承对方的遗产。配偶相互继承权,是以配偶一方死亡,继承发生时,合法婚姻的存在为前提的,夫妻离婚后,其合法的婚姻关系已不复存在,配偶继承权自然也就因前提的消失而消灭,彼此不再具有法定继承人资格,无权再以配偶的身份继承对方遗产。夫妻间继承权的消灭也可认为是财产关系上的后果,但它却是由身份权的丧失而引起的。夫妻间继承权所表现的尽管是财产,却是以夫妻身份关系为基础,没有身份关系不会发生继承。离婚导致夫妻身份终止,双方即不存在继承的前提,之后对对方的遗产不再具有继承权。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维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维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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