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言是私家生前处置本人遗产的首要方式,关系着私家意愿的抒发与恭敬、身后财产的处置与分配、家庭关系的融洽与和睦等,可以说与每个人、每个家庭都息息相关。相较现行继承法,新颁布的民法典对遗嘱的方式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王爷爷年纪已高,眼神不好,誊写方便,他便请人用手机给本人录了一段视频,解释百年之后遗产如何分配。这样的遗嘱是否有效呢?接下来就由深圳遗产分割律师为您讲解百年之后遗产如何分配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中华国民共和国民法典》增加了两种新的遗言方式,除保留了现行《继承法》划定的五种遗言方式,即公证遗言、自书遗言、代书遗言、灌音遗言、行动遗言之外,又新增了打印遗言、录像遗言两种方式,以顺应信息化时期人们的习性与需要。打印遗言,即经由过程打印机制造的遗嘱。民法典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录像遗嘱,即通过录像的方式制作遗嘱,与录音遗嘱并列,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2、以来是像王爷爷如许以灌音录像方式立的遗言,必定要有两个具有见证人才能的人去见证,遗嘱人和两个见证人都应该出现在录音录像中,并且记录上他们的姓名或者肖像和年、月、日,这样才有效。另外,民法典对于遗言效能的划定也做出庞大转变,取消了公证遗言的优先效能。遗言人立有数份遗言的,以设立时候最初的遗言为准。现行《继承法》以公证遗言效力为最,民法典则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体现了民法典尊重遗嘱人意思自治,减轻遗嘱人变更遗嘱负担,加强对遗嘱人真实意愿保护的立法目的。
3、依据划定,无民事行动能力人、限定民事行动能力人以及其余不具备见证才能的人,或者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许其余与继承人受害的人,有利弊纠纷的人,是不能做见证人的。这里,民法典对遗言见证人的限定前提进行了增补和美满,除了无民事行动能力人、限定民事行动能力人以外,还划定了其余不具有见证才能的人,也不能担任见证人。这意味着遗嘱人在选任见证人时,除了民事行为能力,还应当注意见证人本身的见证能力。例如,存在视觉障碍的人见证文字形式的遗嘱,或者存在听觉障碍的人见证录音遗嘱,在法律上将不会得到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以上就是深圳遗产分割律师为您讲解百年之后遗产如何分配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深圳遗产分割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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