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的,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主要实施者,给予沉重打击,严惩不贷。但是其他科目承担责任吗?我们来分析一下。深圳法律咨询网今天来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内容。
1、股东。股东一般不直接参与非法集资犯罪。如果他们明知所在企业非法集资的性质,却积极投资入股并从中获利,则应以共犯论处,追究刑事责任。比如股东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有意、无意或暗示承诺保证本息,甚至承担名义上或实际上的担保责任,这将是股东的唯一责任。
2、普通的销售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返还赃物并给予赔偿,或者真诚认罪忏悔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免除处罚。也就是说,只要普通企业职工符合上述条件,就不能作为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在上海,积极追回筹款参与人财产损失,犯罪情节较轻的普通参与人,不得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不予追究。
3、海外追逃。目前我国对经济犯罪的追逃追赃力度不如职务犯罪。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务犯罪追逃追赃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把职务犯罪追逃追赃工作与办案同等重要,但没有提及经济犯罪。
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外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知》可以看出,将经济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更多的是靠投案自首。但应该肯定的是,目前中国已与许多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加入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有具体引渡条款的多边公约,并与许多国家签订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为引渡和遣返外逃经济犯罪人员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于2018年10月颁布实施,也为向外国申请刑事司法协助提供了支持和保障。
对于一些逃到美国、加拿大等没有签署引渡条约的国家的罪犯,也可以在个案上进行合作。之前有过和加拿大合作的先例,嫌疑人都是“离境”遣返的。这种“离境”措施不受合法入境和永久居留身份的限制。因此,笔者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加强境外追逃,确定一批重点对象。
非法集资犯罪所涉及的财产,应当集中统一处理,并按照非法集资犯罪参与人的实际损失比例退还。通常,人民法院会制定财产处理的初步方案,包括确认参与集资者的姓名、集资金额、扣押财产金额、退还本金金额、支付利息金额等。
然而,在实践中,处理非法集资的过程是极其漫长的。随著对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的结束,审查、起诉、审判的过程已经开始,一般只处理侦查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扣押的赃款赃物。
对于案件侦查过程中不易发现或已被犯罪嫌疑人转移到境外的犯罪资产或赃款,一般不再采取法律追缴措施,以至于在经济犯罪案件中,财产相关部分的执行率较低。虽然犯罪分子涉案金额数千万,但能追回的金额很少,受害者损失严重。
因此,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机制来处理这类案件。笔者认为,被害人代理人或者被害人代理人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建议,成立由法院、检察院、公安、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等组成的综合性资产追回处置小组,使资产处置公开透明,处置过程定期在法院官方网站上公布,使被害人有监督权。案件所涉及的易贬值、易损耗、难以储存、有诉讼时效问题的资产,应当通过出售、拍卖、预告诉讼等方式及时处理,不受刑事审判期限的限制。
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经通缉一年后我们不能到案,但应当追缴其违法行为犯罪问题及其他涉案企业财产的,可以通过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于一个案件金额特别具有巨大的,追回时间相对较长的也可就个案研究确立追缴赃款赃物不受影响时间管理限制的机制,不因普通刑事法律诉讼案件的侦结而终止追赃。
最后,深圳法律咨询网仍想对广大投资人说一句: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保持谨慎的投资态度,但如果真的遇到平台兑付危机,也应当沉着应对,切莫慌张,积极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求最大程度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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