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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反诈中心APP有大用!及时止损就靠它

时间:2021-08-23 11:22 点击: 关键词:国家反诈中心,深圳诈骗案律师,深圳专业刑事律师

       不听父母劝说,女孩被骗2.7万


  8月18日中午,小欣接到了一个来自上海市通信局的电话,对方说明来意后,小欣一下子慌了神。

  电话中,工作人员报了一串数字,“这是你的身份证号码么?有人冒用你的身份证办理了电话号码,目前涉嫌诈骗,一会我们帮你转接到上海市公安局。”

  挂掉这个电话,小欣就接到了一个来自“上海市公安局”的电话。

  为了验证号码真假,小欣上网查询,发现这个号码确实是上海市公安局的,如此一来,小欣就打消了疑虑。(须知:电话号码可以通过软件随意更改)

  这位“上海警察”告诉小欣,她现在需要配合调查,“这是机密案件,不能告诉别人,如果泄密会被判刑,如果有人打来电话一定不要接。”

  随后,“上海警察”提出要求,“你离开家,找一个安静的地方,最好到附近找个宾馆。”小欣打车来到离家不远的某便捷酒店,入住后,在对方的指引,小欣下载一个APP开始了视频通话。

  “上海警察”称,“你要想证明清白,需要存3-8万元钱到指定的银行卡里。”小欣手里没有钱,情急之下向同学借了2万元。

  “上海警察”不断索要验证码,陆续从小欣卡上转走了5笔钱,并催促小欣继续往银行卡里存钱。为了凑钱,小欣不断向身边的朋友借钱……

  此时,日照市公安局反诈中心发现了小欣疑似正在被骗,民警多次拨打电话,手机均无法接通。

  情况紧急,民警找到了小欣入住的宾馆。在宾馆内,小欣正在与诈骗分子视频通话,打算再次转账9000元,民警果断上前制止。此时,小欣已转账2.7万元,反诈中心立即对涉案账号做了紧急止付。

  面对突然出现的警察,小欣以为是上海市公安局来抓捕她的。

  通过交流民警得知,小欣在外地上学,放暑假回到日照家中,当问及有没有接受过反诈宣传时,小欣说:“我见到过楼道里的反诈宣传单页,但是都没有在意,我爸妈也告诉我这是电信诈骗,但是我没听,偷偷跑出门了。”

  小欣父母随后赶到了宾馆,“我们告诉孩子这是电信诈骗,但没想到孩子一眨眼功夫就从家里跑出去了。”

  “我们都在手机上安装了国家反诈中心APP了,预防诈骗是全社会的事,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小欣的父母说。

  随后,在民警的指导下,小欣下载安装了“国家反诈中心”APP。

  警方提示

  公安机关没有“安全账户”

  更不会在电话中让你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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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1、诈骗价值6000元不满10万元(电信诈骗3000元不满3万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2、诈骗价值10万元(电信诈骗3万元)不满50万元为“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诈骗价值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数额巨大“10万元”(电信诈骗3万元)的财物为目标的,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500人次以上的;

  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5000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10倍以上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构成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刑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2、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1)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2)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3)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4)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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