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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商注意!深圳非法集资律师讲讲商品房售后包租的刑事问题

时间:2022-12-01 14:51 点击: 关键词:深圳非法集资律师,商品房买卖

  “售后包租”,是指“开发商售房给购房者,但购房者在一定期限内并不实际使用该房,而是与开发商或中介机构签订包租协议,或以包租期间的租金冲抵部分房款,或收取一定租金回报”。深圳非法集资律师来带您了解相关情况。

房地产商注意!深圳非法集资律师讲讲商品房售后包租的刑事问题

  这种房产销售模式自上世纪60、70年代起盛行于美国、日本等西方国家,90年代初传入我国。由于此种销售模式承诺给购买人带来较为稳定的投资回报,因此销售效果较好,为开发商所追捧。实践中,售后包租主要是针对商铺的,故此种销售模式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被采用的频率较高。一、售后包租在当下所面临的法律困惑

  尽管售后包租能取得较好的销售效果,但该销售模式却往往伴随着:开发商暗中提高房价、开发地段不具备商业潜质、包租行为难以维系,甚而会有开发商将预付房款挪作他用,以致商品房到期难以交付、购房人产权难以得到保障。

  正因售后包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建设部2001年出台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1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然对于“未竣工商品房”的销售,我国法律并未一概加以禁止,而是实行许可销售制度。

房地产商注意!深圳非法集资律师讲讲商品房售后包租的刑事问题

  对此,《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建设部的规章之所以禁止对未竣工的商品房以售后包租的方式进行销售,根源就在于该销售模式中的“包租”约定。

  所谓“包租”,就是开发商保证对售出的房屋进行一定期限的承租,从而确保购房者得到相当的收益,以消减购房投资的风险。然而正是此“包租”的行为,就使得开发商的“销售”具有了变相吸收存款的性质,而购房人的“购买”也随之演变为变相的存款行为。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颁行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2条明确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76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对售后包租的行为采取默许的态度,然一旦出现产权纠纷的状况,便将先前的售后包租行为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刑事制裁的方式平息纠纷。这种方式是否可取?对于“未竣工商品房”的售后包租行为是否一概可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对于“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又如何进行合理认定?这些都需要理论界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本文认为,对售后包租的认定,从深层次上来看,取决于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理解。对此,本文首先从非法吸收公众罪的适用进行探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现行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的罪名。自1997年刑法典颁行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非法集资的活动也不断升级。对此,我国先后出台了多个法律文件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进行打击。

  如中国人民银行在1998年颁布的《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国务院于同年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发布的《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2007年发布的《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颁行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集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房地产商注意!深圳非法集资律师讲讲商品房售后包租的刑事问题

  深圳非法集资律师提醒大家,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规章禁止的是对“未竣工商品房”进行售后包租;司法解释也规定只有售后包租的行为“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才有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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