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深圳 律师网隶属于上海市华荣(深圳)律师事务所,团队成立于2000年, 位于福田区 海松大厦B座1803 。 拥有近200人的律师团队,各专业领域均有专家级律师坐镇 ,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 ,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24年来,秉承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发展理念,解决各类疑难纠纷案件上万起,其中不乏国内重大案件,在业界赢得了良好的声誉。 获得优秀律师事务所、司法系统先进集体等多项荣誉称号。...

律师团队

律师团队

开庭辩护

律所荣誉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劳动工伤

最新文章

随机文章

推荐文章

劳动工伤

主页 > 劳动工伤 >

平湖大街劳动律师一年仲裁时效适用原则

时间:2021-09-14 10:42 点击: 关键词:平湖大街律师,仲裁时效,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赵某于2018年4月13日向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广州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2008年5月1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5月23日,该委作出穗海劳人仲案非终字[2018]616号《裁决书》,驳回了赵某的申请请求。裁决后,赵某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

 

  【司法观点】

  平湖大街律师讲《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据此,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事项,故该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应适用于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情形。员工于2014年12月31日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直至2018年4月13日才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明显已超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期间,对其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平湖大街劳动律师一年仲裁时效适用原则
 

  【裁判要点】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5民初5931号】一审认为,关于X公司对赵某的申请请求提出已超过仲裁时效及诉讼时效之抗辩意见是否成立的问题。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仲裁时效及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形成权。本案中,赵某关于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是确认之诉,属于形成权,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也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故此,X公司主张赵某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及诉讼时效理应不予支持。故,确认X公司与赵某自2008年5月1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确认赵某与X公司自2008年5月1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一审法院称赵某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是确认之诉,属于形成权,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也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是错误的。因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赵某答辩称,劳动关系确认之诉不适用仲裁时效也不适用诉讼时效。
 

  1. 劳动关系确认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本案中并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纠纷,仅仅是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认定,当然就不存在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劳动仲裁在法的分类上属经济法的范畴,但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却从属于民事诉讼。因此不适用劳动仲裁一年时效期间的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只仅仅规定了债权请求权,而并未规定“确认之诉”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903号】二审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现赵某在本案中主张,要求确认其与X公司在2008年5月1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项诉讼请求均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事项,故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而X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与赵某解除劳动关系后,赵某至2018年4月13日才就本案争议的事项提出劳动仲裁申请,显然已经超过了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据此,对赵某的上述诉讼请求事项,二审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5民初5931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赵某的诉讼请求。赵某申请再审称,二审认定赵某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属适用法律错误,确认劳动关系不适用仲裁时效制度,应确认赵某与X公司2008年5月1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X公司提交意见称,确认劳动关系也属于劳动争议请求的一种,应适用仲裁时效制度。在超过仲裁时效的情况下,赵某不应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的途径实现补缴社会保险的目的,而应当通过行政途径解决补缴社会保险的问题。平湖大街律师说赵某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根据赵某的再审申请以及X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赵某确认2008年5月1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与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应否适用仲裁时效制度的问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据此,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事项,故该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应适用于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情形。
 

  本案赵某2014年12月31日已与X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直至2018年4月13日才提起本案诉讼,明显已超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二审对其诉讼主张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赵某主张确认劳动关系不适用仲裁时效制度于法无据,其再审申请理据不足,不予支持。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劳动仲裁律师解析劳动关系中 深圳劳动仲裁律师解析劳动关系解
深圳法律咨询网揭秘:国外承建工 深圳十佳律师事务所来讲讲劳动者
股东、合伙人与用人单位之间能否 深圳律师来讲讲劳动者被母公司指
平湖大街劳动律师一年仲裁时效适用原则 http://www.fztysw.com/ldzc/4245.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