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16日李某在龙岗深峰路口因日常工作受伤,2017年2月21日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属工伤,2017年4月7日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伤残等级为九级,医疗终结期为2017年3月30日。
2016年12月30日,李某申请离职时与X公司签订的《补偿、和解协议》,双方就李某的工伤补偿事项约定,李某认可造成此次工伤其本人具有过失,X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2万元了结此事,李某的医疗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其差额、住院伙食补助费、工资、加班工资、各种经济补偿金、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等补偿视为X公司已全部支付完毕,李某不再要求X公司支付其他任何补偿及主张其他权利,确认李某自行申请离职,2016年12月30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及社保关系。
【律师分析】
平湖大街律师在相关职能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及伤残评定之前,员工与公司签订了关于工伤待遇损失赔偿的补偿、和解协议,可认定为因伤残等级不明确而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法院可据此予以撤销。
【裁判要点】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21635号民事判决】一审认为,因《补偿、和解协议》在相关职能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及伤残评定之前签订,协议中关于工伤待遇损失赔偿部分可认定为因伤残等级不明确而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撤销。另一方面,从协议可知双方对2016年12月30日前的工资数额已经结清,若真如李某所诉X公司未支付2016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工资34000元,拖欠工资数额已远超过协议约定的补偿款数额,明显违背生活常理,李某也不会同意签订协议,因此,一审法院认定2016年12月31日前的工资X公司已与李某结算完毕。
一审判决X公司应向李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539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5644元、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54992元、护理费3727.5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补偿、和解协议书》签订于相关职能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及伤残评定之前,故一审法院以协议中关于工伤待遇损失赔偿部分因伤残等级不明确而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予以撤销,符合法律规定,实体处理正确。深圳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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