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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地铁口律师谈公司可随意解除未出资股东资格吗

时间:2021-12-23 14:06 点击: 关键词:股东资格,南山地铁口律师

  实际上,在公司成立后,大多数股东可以按照协议出资,但是也经常出现一些股东不按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要求出资,导致公司资金不足,从而影响到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非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被解除为有效吗?对于拒绝出资的股东,持股人如何补救?实务上,上述出资争议是如何审理和裁决的?本论文罗湖黄贝岭律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案情简介:

  一、科华公司与孙某凤于2015年9月发起成立科众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科华公司认缴3350万股份,孙某凤认缴1650万股股份。本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应按照股东会决议要求履行出资,未出资的,出资守约的股东有权请求按实际出资额重新确认股权比例及利润分配。本公司有2/3以上的表决权股东同意本公司的增资额。

  二、2017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孙某凤未出席,大会决议1:公司注册资本增至25000万,股东按原来的比例增资,本次增资和原有注册资本在2018年1月20日前共同出资;孙某凤应明确是否认缴增资,如不回复或放弃,经科华公司认缴,并重定公司股权比例。会议之后,科华按约定向公司缴纳了增资款。

  三、2018年1月31日,孙某凤到会反对,召开股东会,大会通过决议2:确认孙某凤没有按照决议1认缴增资出资,故由科华公司认缴,股份比例调整为科华公司持有93.4%.孙某凤持股6.6%,并要求孙某凤在十天内缴纳1650万元出资,如有股东资格,则由股东大会决议解除。

  四、2018年4月13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孙某凤未出席,会议做出决议3:因孙某凤未按时缴纳出资,公司将出资由科华公司缴纳,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在当年的四月二十三日,科华支付了一千六百五十万元。

  五、因孙某凤反对上述3个股东会决议,并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科华公司起诉公司和孙某凤(案件1):请求判决确认将公司33%股权登记于科华公司的33%股权归科华公司;协助孙某凤办理。在孙某凤应诉后,请求案件1暂停审理,并有其他案件起诉公司(案件2),要求公司确认上述3个股东决议无效。
 

  南山地铁口律师谈公司可随意解除未出资股东资格吗
 

  裁判要点:考虑到案件1的审理需要基于案件2的结果,首先探讨案件2。

  案例2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无效。此案中,孙某凤主张决议一召开会议的程序不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侵害小股东的利益为非法而无效,无证据支持,其主张决议1无效不可成立。孙某凤主张,决议2.决议3无效的原因是决议1无效,而且两个决议都没有其他无效的理由,所以这两个主张都不能成立。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孙某凤的诉讼请求。

  孙某凤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它的基本理由是: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充分的表决权的前提下,股东将有权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通过决议自行决定公司的增减额。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有权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变更资本.出资期限等事项。所以股东大会决议1.2.3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条例和章程。

  考虑到孙某凤提出的申请证实公司3个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诉讼被驳回,案件1继续审理。

  案例1一审法院认定,根据2起生效判决,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决议1.2.3均为有效。考虑到孙某凤拒不履行股东会决议,不愿意向公司出资,公司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解除孙某凤股东资格,并无不当。由于科华公司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要求向公司缴付了原本应该由孙某凤支付的出资,因此其要求确认其享有原享有的股份股份,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确认登记在孙某凤名下的公司33%股权(对应出资额1650万)归科华公司所有;公司应予以协助。

  孙某凤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它的基本原理是,在有限公司成立之初形成的章程是全体股东为公司成立而订立的契约,章程经全体股东同意,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规定,每一股东如有需要,应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要求出资,故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要求股东们出资,并提前出资,并经股东同意。向孙某凤提交出资通知后,孙某凤拒不出资,而科华公司已缴付了原应由孙某凤缴纳的出资,并承担了全部出资。经三次股东会决议,孙某凤已解除其股东资格,孙某凤名下的股权应归科华公司实际出资。

  

  律师观点:是否可以让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责任,并解除其股东资格,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有限公司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但不能使其免责;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有限公司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有权罢免其股东资格。实务上都有相关判决,直到最高法院颁布的《公司法规定》(三)才对股东除名规则进行了明确。

  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能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全部,在合理的时间内,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应在合理的时间内支付或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有关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按照这一规定,公司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应符合:

  (1)只有当股东完全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全部出资时才适用,而不包括未全额出资或抽逃部分出资。

  (2)公司在解除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股东资格之前,应确定合理的期限,催告股东缴纳出资或返还出资,给予其改正的机会。

  (3)公司解除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应当召开股东会会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作出决议。

  本公司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股东资格的,一般为:

  (1)有效通知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缴纳出资或者返还出资;

  (2)如没有在合理期限内缴纳出资或返还出资,则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拥有建议权的股东或机构提出召开股东会,并将股东会时间.地点.将要作出决议的事项.所有各方的表决权等通知各股东;

  (3)召开股东会,以形成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

  (4)公司应持有效股东会决议等材料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手续。如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无法确定股东资格除名决议的效力,需要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后,申请执行,持法院有效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再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为避免被取消股东资格,罗湖黄贝岭律师提醒股东,如果你成立了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规定,及时履行出资义务,并在出资后不能抽逃出资。罗湖黄贝岭律师亦提醒,如果与您共同设立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未能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情况,及时通知缴纳出资或者返还出资,或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其股东资格。深圳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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