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件介绍
2019年04月15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因自身资金有限,同日指示其母亲蒋某向被告打款100000元。2019年06月03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当日原告向打款200000元。以上,被告总共向原告借款300000元。
2019年09月17日,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200000元,称剩余100000元欠款近期便会偿还。然而截止至今,被告未向原告偿还该笔欠款。期间,原告通过各种方式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拖延拒不还款。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于是原告找到深圳债务官司律师进行委托!
02办理过程
我司深圳债务官司律师向原告确定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
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暂计7000元(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LPR计算);
3.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
4.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03法院审理
1、审理查明,原告母亲蒋某表示,在2019年4月15日,儿子原告说有人找他借10万元,但是原告手头不够,让其帮原告转10万元给被告。
2、以上情况,有详细明细,短信记录截图,微信截图和通话录音以及文字整理及当事人陈述等为证,可以认定。
3、法院认为,深圳债务官司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借款逾期利息及律师费,因该笔借款未约定利息及律师费,故法院酌定自本案立案日起计算利息。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04判决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9月1日起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
三、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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