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配合原告办理贷款手续时,贷款增加银行也告知贷款质量审核会在9月中旬下来,故被告对于传统贷款审核的时间及至账时间还是应该这样也有达到预期,但是,被告却以9月26日之前原告未能付款为由,于9月28日致函原告,解除合同,有悖诚信。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深圳债权债务律师一起看看吧。
综上,被告以出售“系争房屋”是为了另行购买别墅,由于原告延迟履行付款义务,致被告签订“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无法全面实现利益为由解除合同,不符合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故被告于2013年9月28日发给原告的解除函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法规效力。
现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买卖合同”协助原告办理“系争房屋”过户手续,同时也愿意将剩余房款81万元(包括被告退还的21万元)在被告配合其过户的当天支付给被告,并无不妥,且“系争房屋”也具备电子交易过户的条件,应予准许。鉴于“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尚未届满,故原告要求被告交付“系争房屋”,依据资源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分析所述,根据《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明确之规定,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李C、张D于2013年9月28日发给原告马A、任B的函不产生解除双方于2013年4月8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效力;
二、被告李C、张D应于本判决已经生效之日起一个十五日内可以协助解决原告马A、任B办理以及上海市上海浦东发展新区芦潮港镇古棕路弄号室房屋建筑产权交易过户登记至原告马A、任B名下的手续;当天,原告马A、任B支付作为被告李C、张D房款81万元;
三、驳回原告马A、任B的其余诉讼服务请求。负有给付金钱管理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企业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严格依照《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环境民事行政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工作期间的债务融资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50元,其中一半66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全部由被告李C、张D承担。
如不平本讯断,可在判决书投递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正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债权债务律师提醒您,法律是解决问题的良好途径,如果我们能够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我们将会有更好的方法去解决我们可能遇到的那些问题,较好的避免矛盾的进一步升级,如果您还有其他一些问题,欢迎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保护小企业权益:深圳债务律师解 | 欠款纠纷可以通过哪些法律途径解 |
深圳债权债务律师为您解答当事人 | 深圳债权债务律师谈转让债权有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