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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作为债权人应如何实现担保物权?深圳债务律师2022最新解析

时间:2022-08-04 10:28 点击: 关键词:深圳债务律师,物权

  物的包管,因此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富为债务人的债权供应包管;人的包管,即保障包管,是第三人以自己的一般财产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当物保与人保并存时,债权人实现担保债权的顺序是什么?深圳债务律师根据实际案例进行解析。

银行作为债权人应如何实现担保物权?深圳债务律师2022最新解析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4日,A银行与邦某签订了《信用卡花费分期付款营业条约》,商定邦某向某汽车商业无限公司购奥迪小轿车,购车款1000000元以在A银行处申办的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信用卡以透支体式格局领取,透支款子按月分36期等额向A银行归还。同时邦某、丁某(系邦某配头)向A银行出具承诺书,许诺如未定时足额还款,除偿还分期告贷本金外,逐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较本钱,每个月按5%收取滞纳金及超限费,若分期付款守约累计跨越两次,终止分期付款,偿还全数透支款子。为包管上述债权的执行,邦某、丁某将所购车辆向A银行供应典质包管,由钱某向A银行供应保障包管。当日,邦某、丁某与A银行签订了典质条约,并于2013年9月16日办理了典质挂号手续,2013年6月18日钱某向A银行出具了保证人保管函。A银行按约定于2013年6月26日向邦某发放购车存款1000000元。但邦某、丁某自2014年5月起未按商定还款。A银行多次催讨未果,遂将邦某、丁某、钱某起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

  本案中,邦某、丁某系夫妻关系,在婚姻瓜葛存续时期,邦某因购车需要与A银行签订《信用卡花费分期付款营业条约》,和丁某作为配合申请人申领了A银行信用卡,并一路出具承诺书,许诺如未按期还款负担相应的法令义务,该意义暗示实在且内容正当无效。A银行根据商定发放了存款,邦某、丁某应按照商定定时归还A银行各项款子。本案的法律关系即为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和第三人提供的保证并存的情形,法院判决A银行对邦某、丁某所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钱某对A银行享受上述优先受偿权之后仍不能受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钱某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邦某、丁某追偿。

  【律师观点】

  上述案例中,银行动保证债务的完成,为同一债务设立多个包管物权,当物保与人保并存时,银行作为债权人应如何实现担保物权?我们先来看相关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包管的债务既有物的包管又有人的包管的,债务人不执行到期债权或许产生当事人商定的完成包管物权的情况,债权人应该根据商定完成债务;没有商定或许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银行作为债权人应如何实现担保物权?深圳债务律师2022最新解析

  《担保法》第二十八条划定:同一债务既有保障又有物的包管的,保证人对物的包管之外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比照上述《物权法》与《担保法》相干条则的划定,《物权法》明显对《担保法》中物保绝对优先的准绳进行了批改,但这其实不意味着《物权法》即丢弃了物保相对于优先的基础肉体。《物权法》显然在《担保法》物权绝对优先准绳的基础上,融会了意义自治的法律权衡,以满足更加丰富的现实需求。对《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可作以下三种情形的具体把握:

  第一种情况,即对完成包管物权有明确商定的情况,在此情况下,无论是对人的包管条约还对事物的包管条约,均要检查是不是存在“当事人商定的完成包管物权的情况”,即是不是对完成包管物权作出明确商定,有此商定的,即应优先根据该类商定举行处置,无论该类对于实现担保物权的约定是就债务人提供的物保所作约定,还是就第三人提供的物保所作约定,均应当按照该明确约定实现债权。很显然,此等情形下,隐含着意思自治可以排除物保优先的精神,这实际是将契约自由精神摆在更加重要的法律地位。但此等情形下,依然始终要围绕实现担保物权的约定进行审查,其实质亦同样体现着物保优先的法律原则。

  第二种情况,即先就债务人的物保完成债务的情况,经审查人保条约与物保条约,对完成包管物权的情况没有商定或许商定不明确时,则债权人应该先就债务人供应的物保完成其债权,不得绕过债务人的物保而径行追究人保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此等情形,更是直接体现着物保优先的原则,尽管是就债务人的物保优先而言。

  第三种情况,即债权人对第三人供应的物保抉择完成债务的情况,此等情况合用的条件与前述第二种情况应该沟通,即依然是无关完成包管物权的情况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确时,因供应物保主体上存在差别,即物保系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所供应,则债权人既可抉择向第三人物保完成债权,也可依据人保合同向保证人实现债权,或者同时向第三人物保以及人保提供者主张实现债权。此等情形,尽管赋予债权人以选择权,但此等情形的前提是没有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明确约定,因此依然体现着物保优先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相结合的审查要求。

银行作为债权人应如何实现担保物权?深圳债务律师2022最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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