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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白石洲律师谈欠条复印件系还款证据

时间:2021-11-04 09:49 点击: 关键词:南山​白石洲律师,深圳南山律师

  克瑞斯与曲瑞可2014年之前即从事水泥买卖关系。克瑞斯从曲瑞可处购买水泥。2014年2月21日,克瑞斯与曲瑞可对价款进行了结算,克瑞斯共欠曲瑞可水泥款101800元。克瑞斯向曲瑞可出具了欠曲瑞可101800元水泥款的欠条。双方继续水泥买卖至2019年止。曲瑞可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克瑞斯、夏绍初连带偿还曲瑞可水泥款124138元;2、判令由克瑞斯、夏绍初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曲瑞可向克瑞斯供应水泥,克瑞斯支付水泥款,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曲瑞可、克瑞斯双方结算后,克瑞斯向曲瑞可出具了欠条。克瑞斯应当按照欠条的数额支付所欠曲瑞可货款。其辩称的欠条诉讼时效应从出具欠条之日起开始计算已过诉讼时效,曲瑞可认为未过诉讼时效,欠条并未约定履行日期。克瑞斯向曲瑞可出具欠条后,在之后的几年内双方仍然进行水泥买卖,因此,不能纯粹以出具欠条之日为诉讼时效开始计算之日,南山​白石洲律师故对克瑞斯辩称的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予采纳。克瑞斯未按欠条约定的欠款金额支付曲瑞可货款,酿成纠纷,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对曲瑞可要求克瑞斯偿还欠条上所确定的水泥款101800元,予以支持,对超过101800元部分,不予支持。

 

  对曲瑞可提供的克瑞斯于2014年2月21日向曲瑞可出具的101800元水泥欠款的证据是否应采信的问题。克瑞斯对该欠条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其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克瑞斯陈述该欠款是以现金的形式偿还的,欠款还完后,曲瑞可将欠条复印件作为原件交给克瑞斯,克瑞斯当时将该欠条复印件撕毁,克瑞斯发现是复印件便将复印件重新粘贴保管。该院认为,克瑞斯发现曲瑞可给其的欠条系复印件,克瑞斯如欠款已偿还,其完全可以要求曲瑞可将欠条原件归还给他,而克瑞斯并未要求曲瑞可将欠条原件归还给他。因此,该院对曲瑞可提供的克瑞斯于2014年2月21日向曲瑞可出具的欠条的三性予以认定。对曲瑞可陈述的克瑞斯在2014年2月21日之后尚欠其水泥款61568元的陈述是否采信的问题。克瑞斯陈述2014年2月21日之后是现款现货未欠曲瑞可货款。该院认为,曲瑞可陈述克瑞斯在2014年2月21日之后的生意往来中尚欠其水泥款61568元缺乏事实依据,南山​白石洲律师该院对其该陈述不予采信。

 

南山​白石洲律师谈欠条复印件系还款证据
 

  曲瑞可没有证据证明克瑞斯所欠其水泥款系克瑞斯与夏绍初的夫妻共同债务,而夏绍初亦否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对曲瑞可要求夏绍初对克瑞斯所欠其水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南山​白石洲律师一审法院判决:一、克瑞斯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所欠曲瑞可水泥款101800元;二、驳回曲瑞可的其他诉讼请求。

 

  克瑞斯上诉请求:1、撤销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2民初279号民事判决;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主张的欠条欠款,上诉人已经清偿完毕。上诉人清偿完欠款后,被上诉人将欠条的复印件交给上诉人,上诉人误以为是欠条的原件,所以该欠条原件才会出现在被上诉人手中。案涉欠条上的时间为2014年2月底,交易发生于2013年,被上诉人在短短几个月里就要求上诉人出具欠条,说明被上诉人是具有证据意识的,但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出具欠条后没有再进行结算、催讨或者要求重新出具新得欠条,恰恰证明上诉人实际上已经陆续付清欠款,所以被上诉人在长达几年时间里未找上诉人还钱。上诉人在清偿完欠款后,被上诉人将欠条复印件交给上诉人,上诉人多次讨要,被上诉人都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欠条的原件,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并未要求被上诉人将欠条原件归还是错误的。


  曲瑞可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上诉人依法应当支付被上诉人货款。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主张欠条撕毁一事不符合客观实际,实际上一审判决所支持的101800元欠款为2014年2月21日之前的,此后还有61518元未支付到位。夏绍初未应诉答辩。
 

  二审法院二审期间,被上诉人曲瑞可向二审法院提交了2份证据。证据一曲瑞可与克瑞斯自2014年2月21日至2019年2月双方的买卖水泥清单和付款清单,拟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案涉欠条出具后,双方之间的水泥交易往来和付款记录;证据二克瑞斯向曲瑞可通过邮政银行付款记录,拟证明1、在案涉欠条出具后,克瑞斯从曲瑞可处多次购买水泥的付款记录;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付款几年全部都是通过银行转账,而非现金。
 

  二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克瑞斯经质证,对被上诉人曲瑞可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银行转账的资金往来并不能代表欠条所欠货款的记录,上诉人为了区分还钱和买卖,是用转账进行购买水泥,现金用于还款。对被上诉人曲瑞可提交的证据,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该二份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可以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自2014年2月21日至2019年2月期间的交易往来情况,二审法院依法予以采信。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克瑞斯主张其于2014年2月21日出具给被上诉人曲瑞可的欠条欠款已经清偿完毕。经查,克瑞斯一审庭审时自认在收到被上诉人曲瑞可提供的案涉欠条复印件的当天已知晓该欠条并非原件,若上诉人克瑞斯已经清偿了上述债务,按照常理其应当要求被上诉人返还欠条的原件;即使被上诉人称欠条原件不能返还,上诉人也应当要求被上诉人出具其已经收到款项的凭据。根据上诉人克瑞斯与被上诉人的交易往来记录,可以看出双方大多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交易,少数以现金方式交易的,被上诉人曲瑞可亦向上诉人克瑞斯出具了收款收据。


       上诉人克瑞斯既未向二审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支付欠条上约定的101800元欠款,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曲瑞可已通过其他方式收到了其偿还的款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南山​白石洲律师综上所述,克瑞斯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深圳南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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