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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拆迁律师事务所来讲讲非住宅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

时间:2023-02-18 09:30 点击: 关键词:深圳市拆迁律师事务所,征收补偿

  征收决定、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强制征收和驱逐都是针对被征收人及其利益相关者的住房、土地所有权等问题作出的。因此,被征收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该法提起诉讼的,是依照行政程序法的规定,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涉及房地产的行政诉讼。深圳律师咨询网就来为您讲解一下有关的情况。

深圳市拆迁律师事务所来讲讲非住宅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

  一、商业用房征迁安置补偿

  凡持有有效文件如土地保有权证明书、居所有权证明书的商业单位,将实施货币补偿安置。

  1、货币补偿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执行,同时按照该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的28%(不含配件、装修价格等)执行。)予以补贴。

  2、停产、停业及临时进行过渡经济损失以及补贴。按被征迁房屋作为货币资金补偿价(不包括附属物、装修、28%补贴等)和设备补偿款之和的6%予以使用一次性通过补贴。

  3、商品房搬迁费每平方米补贴120元,1500元以下的,每户补贴1500元。

深圳市拆迁律师事务所来讲讲非住宅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

  二、生产企业、仓库、办公楼搬迁安置补偿

  1、根据市场评估价值,对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然后给予房屋货币补偿价格(不包括配件、装修等)28% 的补贴。

  2、设备搬迁及安装费用补贴80元。

  3、设备资源补偿费,无法再恢复正常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贴。

  4、停产、停业和临时过渡损失按被征用房屋的货币补偿金(不包括配件、装修、28% 补贴等)和设备补偿金总额的8% 作为一次性补偿。

  三、签约腾空奖

  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时搬迁腾退并验收交付房屋的,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奖励货币安置200元u002Fm2,宅基地安置200元u002Fm2。逾期签订协议,搬迁腾空的,取消奖励。

  四、其他规定

  1、在拆迁范围内应当拆除但不予拆除的临时建筑物、临时房屋,按照其所在乡镇和街道的现行拆迁政策执行,并退还“一户多房”装修期间临时保留的已缴使用费; 其房屋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或者由专业拆迁公司拆除。

  2、对因产权纠纷无法确定产权人、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委托区公证处办理拆迁前证据保全。

  3、签约后,房屋进行产权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协议相关规定一定期限内腾空旧房、完成企业搬迁;逾期仍不搬迁的,项目管理实施工作单位将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国家强制要求执行。

  4、迁出补偿金应当在迁出交付后15日内足额支付。

  5、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工作小组就决定提出的解决方案可按个别情况决定。

  五、行政诉讼管辖权

  (一)级别管辖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下列一审行政案件具有管辖权:

  1、起诉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中华民国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的案件;

  2、由海关办理的案件;

  3、其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复杂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根据这一规定,被告人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中华民国的,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人不是市级人民中华民国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而是政府的职能部门的,由基层法院审理。

  六、坟墓迁移安置政策

  1、墓葬搬迁费按照《集体上虞区征收办法》(俞正发[2014]第4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2、公墓安置配套设施由相关乡镇(街道)报批并负责建设实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按预算审核价拨付,由乡镇、街道一次性使用。现有墓地能安置的,由当地乡镇(街道)安置,每个洞补偿4000元。

深圳市拆迁律师事务所来讲讲非住宅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

  深圳律师咨询网提醒大家,申请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或者不服房屋登记机构注销、收缴房产证的。上述行为虽与不动产权属有关,但不直接影响不动产权属。被征收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上述行为不服的,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后,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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