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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继承律师讲房产继承的条件及相关案例

时间:2021-05-19 15:44 点击: 关键词:房产继承,房产继承律师,深圳继承律师

  (一)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深圳继承律师

  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有的房产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争夺房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各个子女,这也是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因为这时继承还没有开始,而是生前的赠与行为。

  (二)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能作为继承人的继承人。

深圳继承律师讲房产继承的条件及相关案例

  这是继承的第二个条件。被继承人如果立下遗嘱,将房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献给国家、集体,这也是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方式,但这不是继承而是遗赠。

  (三)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这是继承的第三个条件。有的房产是共有的,如常见的夫妻之间的共有,当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成了遗产。这时,应当先将房产进行产权分割将属于被继承人配偶的份额(除有约定者外,一般应分出房产份额的一半)分割出来以后,再对遗产进行继承。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 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其生前立有遗嘱,或是曾经与某一社会组织或个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先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对遗产进行处理。没有遗嘱或协议的,则按法定继承处理。

  许某康与许某氏系夫妻,育有二子许某初、许某初。许某初与其妻子李某英共生育四子一女,许某初与其妻子丁某敏共生育二子四女。许某康曾于1932年购置土地后建造有一套房屋。许某康、许某氏、许某初、许某初分别于1935年、1943年、1984年、1955年去世。1990年房屋落实时,许某初之妻丁某敏谎称房屋为许某初建造,房管部门遂将房屋登记在丁某敏名下。许某初子女在2000年知晓房屋被登记在丁某敏名下,其于2007年才起诉许某初子女要求确认房屋为许某初子女与许某初子女共有。许某初子女的诉请是否适用继承权纠纷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收录于最高人民法院官刊《人民司法(案例)》具体内容推送如下:

深圳继承律师讲房产继承的条件及相关案例

  【裁判要旨】

  深圳继承律师 将继承法第八条、第二十五条和继承法司法解释第32条结合起来理解,因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这里的继承权纠纷,是指享有继承权的自然人身份有争议情况下,才适用二年的诉讼时效。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之间并无继承权有与无的争议,在处理被继承人遗产时,不论间隔时间长短,都应当按照共有财产析产的法律关系来处理,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采取欺诈等手段将被继承人的遗产过户于一人名下,并不能简单地认定系争房屋就是名义产权人的个人财产,而应视为代表共有人登记取得的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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