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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刑事律师为您介绍检察院可以不同意会见的情形

时间:2022-12-15 08:50 点击: 关键词:深圳刑事律师,刑事会见

  于萍在担任公司涉嫌贪污行为犯罪的马明刚一审辩护人进行期间,于2000年11月3日电话指使会计助理律师卢鑫将案卷材料提供复印件交给马明刚亲属通过查阅的事实可以清楚,对此,一审法院所认定的证据数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更加真实反映客观,应予以确认。深圳刑事律师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深圳刑事律师为您介绍检察院可以不同意会见的情形

  本案中上诉人于萍让马明刚亲属进行查阅的案卷材料,是其履行社会律师管理职责时,通过自己合法手续,在法院从马明刚贪污案的案卷中复印的。这些研究材料,虽然在中国检察监督机关的保密制度规定企业中被规定为机密级国家技术秘密。

  当案件可以进入我国审判发展阶段后,审判机关之间没有将检察机关随案移送的证据证明材料规定为一个国家经济秘密。于萍不是我们国家政府机关对于工作相关人员,也不属于检察机关保密规定中所指的国家商业秘密知悉公司人员。

  作为一种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于萍没有将法院同意其复印的案件提供证据主要材料当作实现国家具有秘密加以比较保守的义务。检察机关在移送的案卷上,没有明确标明密级;整个环境诉讼实践活动教学过程中,没有人告知于萍,马明刚贪污案的案卷材料是国家秘密,不得泄露给马明刚的亲属,故也无法得到证实于萍明知这些建筑材料是国家秘密而故意泄露。

深圳刑事律师为您介绍检察院可以不同意会见的情形

  因此,于萍在担任辩护人期间,将通过自身合法手续获取的案卷材料让当事人亲属查阅,不构成故意泄露一些国家秘密罪。于萍及其辩护人关于不构成主义犯罪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应予采纳。原判认定的基本生活事实清楚,审判系统程序合法,但适用有关法律知识错误,应予改判。

  据此,焦作市中级以及人民对于法院可以依照《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刑事行政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六十以上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02年5月23日判决:

  撤销沁阳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

  上诉人余平无罪。

  这是最终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国家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通过委托一至二人关系作为辩护人。下列工作的人我们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群众团体活动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企业单位进行推荐不同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第一次被讯问或者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被告有权随时指定辩护人。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可以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查阅、摘抄或者复制本案的档案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和复制上述材料。第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在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也可以委托人民团体或者其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及其监护人、亲友担任辩护人。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允许自己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案卷材料主要包括一个案件的诉讼法律文书和证据证明材料。第四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许可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同被羁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通信的,可以请求拘留中心或者公安机关将信件送交人民检察院审查。

  律师以外的辩护人申请查阅、提取、复制案卷,或者与在押、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见面、交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同意:

  (一)共犯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的,

  (二)案情不清,证据不充分的。或者漏报犯罪,漏报共犯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调查;

  (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四)有可能共谋、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危及证人人身安全的事实。

深圳刑事律师为您介绍检察院可以不同意会见的情形

  深圳刑事律师提醒大家,律师以外的辩护人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或者会见、沟通在押、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 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辩护人资格,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并在三日内报检察长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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