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职权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行为人违反了国家授予职权的相关规定而行使职权。但超越职权是否要求行为人行使超越的职权时也要不合该职权行使的相关法律规定,不正确行使呢?笔者认为既然已经超越了职权,就不必再要求对于超越的职权也要不正确的行使,既然已经超越了职权,只要其行使并造成重大损失,即构成滥用职权罪。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就来带您了解相关情况。
例如甲地公安机关人员强行征收税款,向地方性企业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共向甲地企业征收税款200多万元,但公安机关征收税款的标准和比率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要求,那么甲地公安人员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呢?笔者认为仍然应当构成,即超越本身即为滥用的表现形式,不要求超越职权的行为还表现为不正确行使。甲地公安机关征收的税款表面上看来并未违反法律征收的标准,但其本身即为违法,不需再要求行为表现形式上还要违法,甲地公安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导致地方企业多缴纳税收200多万元,应属滥用职权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所谓不正确行使职权,即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的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在行使自己的职权时,出于种种动机而实施的背离职务行为宗旨的行为。不正确行使职权有以下特点:
其一,行为人必须享有相应的职权,这是不正确行使职权与超越职权的本质差别。行为人虽然不正确行使职权,但其行使的仍然是自己享有的职权,而不是行使的自己无权行使的职权,否则就是超越职权。行为人不正确行使职权,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职权的限制,但这与超越职权有本质的不同,超越职权是根本没有此项职权而行使此项职权,而不正确行使是具有此项职权而违背了相关规定对于此项职权的限制,超越了这一限制行使职权。
其二,行为人必须有不正确行使职权的表现,不正确行使,即指行为人实施该项职权,违背了相关的规定,或者背离了该项职务行为的宗旨。这是不正确行使职权行为的核心,正因为不正确行使职权,才会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带来重大损失。这两种情形有所不同,需要一一分析:
1、违背相关规定行使职权。任何职权在行驶时都有相关的规定,这些规定了职权行使的时间、地域、程序、内容限制等,行使职权时不得超越这些规定。例如根据税务法律法规规定,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发现有偷税漏税的,可以予以罚款,罚款的金额有一定的限度,如果税务工作人员违反该限度规定,超额罚款的,即构成违反相关规定行使职权的行为。一般而言,违背相关规定行使职权,都会背离该项职务行为的宗旨。但背离该项职务宗旨的行为不一定违反了相关规定。
2、背离职务行为宗旨行使职权。有的行政职权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承担该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就有较大的自由度来决定对特定的当事人适用何种标准。但如果该工作人员出于不法动机,在较大选择区间内选择对于当事人最为不利的情形实施职权。
这并未违反相关规定,但却给当事人造成极大的伤害,例如,行政审批人员徇私舞弊,故意在法定期间内拖延时间,一再耽搁审批申请人员的申请活动,最终导致申请人员的申请计划一再延误,利益受到很大损失的,也应当作为滥用职权行为处理。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认为,这种背离职务宗旨行使职权并没有违背职务行为合法性的规定,但却违背了职务行为的合理性,是否能够作为犯罪处理,学界还存有很大争议。学界一般认为,这种不合理行使职权的行为并没有违反相关行政法律法规,根据刑法的谦抑性,不应当动用刑法予以处罚。此外不合理的行使职权行为,连行政诉讼都不予以纠正,刑法就更没有动用的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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