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遵守关于职权行使的各项要求和限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行使职权。这是职责的第二层次内容,是对行使职权较高的要求。职责即对于职权的要求和限制规定其来源多种多样。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就来带您了解相关情况。
同样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行政规章,单位内部制度和条例甚至单位决议等,都可以成为职权行使规定的来源,但也同样要遵循效力等阶的要求,下一级的规章制度不能制定违反上一级法律法规具体要求的规定,否则即为无效。
滥用职权罪中的职权,是国家所赋予的,由行为人所承担的,对国家事务进行处理的权力,其和公务的范畴是相对应的,具有国家性、管理性的特点。行使职权需要遵循这些具体的规定,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即为违反相应的职责,如果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的,依法应当构成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要求违反职责行使职权,但职责来源十分广泛,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甚至单位内部操作规程和制度也是职责的来源。广泛的来源带来了认定上的一些难题:
法律法规有其变动性,总要适应于一定的现实需要,因此总会不断地进行修改,更不用说与社会实际联系更紧密的部门和地方规章了,那么如果行为人行为时违反某一规定行使职权的,然而该规定在行为人犯罪之后被废除,或者其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放宽,导致行为人的行为现在并未违反规定,那么对于行为人应当准用何时的规定?是依照旧法予以处罚,还是依照新法将其无罪处理?
笔者认为,职责的法律规定有其特殊性,行为人在实施公务行为时应当遵照当时所规定的职责要求即职权行使规范实施职权活动,如果事后规定该职责要求的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动,说明原法律法规不适应事后的社会生活,因此需要修改,但不能据此得出原法律法规不适应修改之前的状况的结论。
在行为人滥用职权行为时,认定其是否滥用职权应当按照行为时的法律予以考量,不能因事后法对当事人有利就采用事后法。滥用职权罪强调的是行为本身的违法性,而行为本身是否违法必须依据行为当时的法律来进行判断,修改后的法律其现实状况和行为时都有很大的区别,不可作为判断行为时违法的依据。
因此,不能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来判断相关法律修改时行为人的行为性质。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于对行为人本身利益直接作用的法律文件,而行为人行为违法与否的事实判断应当依照行为当时的法律而作出。
例如,行为人刘某系某县地税局局长,在对地方企业征收税款时,刘某擅自决定将税率提高了2个百分点,导致当地企业多缴纳税款达500多万元,案发后审理期间,国家对税法进行了修订,并将该项税率上调了2个百分点。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刘某的行为是违反当时税收征收的法律法规的,其擅自调高税率应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当地企业因此而多交了高额的税款,承受了巨大的损失。因此并不能依照税法修改后的税率而认为刘某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刘某行为性质应当依照当时税法的规定作出判断。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针对非法运输毒 |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关于强迫劳动罪 |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解读非法运输野 |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解析帮信罪结案 |
虚构证券交易信息罪既遂后如何处 |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解读非法出售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