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采集毒品检样是鉴定成功的前提与保证,应根据不同种类的检样及时、全面采集。由于实验室中检验毒品的多数方法(包括定性、定量检验)需要的试样较少,完成一个毒品试样的鉴定,一般来说,最多只需要l克样品,而且多年的办案实践证明,缉查的可疑毒品多数为混合物,所含成分复杂。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来带您了解相关情况。
如鸦片中含有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丁等几十种生物碱;海洛因除含吗啡衍生物外,还含有咖啡因、扑热息痛等掺杂剂;摇头丸的成分更加复杂,包括苯丙胺类毒品及其衍生物,大部分还含有氯胺酮、咖啡因。
因此,能否合理取样,使其有较理想的鉴定性,关系到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对采集的样品的鉴定结果能否代表缉查缴获的可疑物品的全部,从而直接影响鉴定结果的法律意义。取样一般由禁毒部门的办案民警完成,特殊情况可邀请技术部门人员进行取样。取样应遵守以下原则:
(1)无论是定性还是定量分析,所取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全面性和均匀性。
(2)取样应当面进行,由两名以上的民警共同完成,并由在场民警、见证人和毒品违法犯罪嫌疑人签字后当场封存。也可邀请有关群众或协作地公安机关派人在现场监督并签名。
取样时,除去外包装物,将样品转移到干净的塑料袋或器皿中。称重量并记录其净重。
1、细粉末。混合均匀后,以锥形四分法取样。具体操作为:将样品置于干净的平面器皿、塑料膜或白纸上,样品堆成圆锥形并压平,然后在样品上划“十”字,将样品分为四部分,取任意两个对角部分的样品为采集样,剩余部分放回原包装物。
2、带颗粒粉末。将颗粒压成粉末,过筛混合均匀,以锥形四分法取样。
3、均匀颗粒。以锥形四分法取样。
4、黏稠膏状物。将样品搅拌均匀后取样。
①全重小于500g。各个面取样粉碎混合均匀,以锥形四分法取样。
②全重1000~
2000g。样品呈十字形切开,各个面取样后合并为采集的样品,并以锥形四分法取样。
③全重大于2000g。样品呈十字形切开,各个面取样后合并为采集的样品,并以锥形四分法取样。
包装检材的容器要洁净。固体样品要使用公安机关专门的物证袋进行包装,液体样品选用干净无毒的塑料小瓶包装。无论采用何种包装材料,所用包装材料必须是一次性的,而且密封条件要好,无漏,保证检材的独特性和专一性。
对检材的包装要求主要是,要密闭、不漏和适于储藏,且不能改变检材本身的状态。在包装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检材的包装必须严密,严格遵守司法程序,在有人监督的情况下完成。
2、检材包装材料上必须写清标签,注明检材名称、提取时间、重量、案件号、提取人等。
对于查获的可疑物,办案单位除了及时送检的样品外,剩余的可疑物应称量进行封存并及时交由专库进行保存,由两人以上专人共同保管,保证样品的完好无损和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
1、在案件现场收缴毒品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充分获取、及时固定有关证据。除特殊情况外,对收缴的毒品一般要当场称量、取样、封存,当场开具《扣押物品清单》,责令毒品犯罪嫌疑人当场签名,并由现场两名以上侦查人员签字。有条件的,要对收缴毒品过程进行录像、照相,存入案卷,永久保存。
2、各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对有关部门移交和公民个人上交的毒品,要详细询问有关情况,做好书面记录,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对破案缴获和有关部门移交、群众上交的毒品应当及时、如数上缴入库。
3、公安机关办理毒品案件缴获的毒品一律不随案移交。在结案后,应当将缴获的毒品及时上交省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统一管理或销毁,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私存毒品或擅自处理。
4、省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对入库的毒品,除因办案和保留样品等工作需要可以少量留存外,应当适时集中销毁。
在毒品分析前,要掌握毒品滥用或致死的真实情况,针对检材的种类和数量,在初步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分析重点,制定分析方案。
分析方案包括的内容:是系统分析还是部分分析、分析某种还是某类毒品、怎样分配使用检样、定性定量分析的方法等。并要留出适量检样供复核使用。
毒品进入体内,经吸收、分布、代谢后排出体外。在体液、脏器和排泄物中,除有原型毒品外,还有代谢物及其结合物,其待测浓度都很低,且有杂质共存,因此血、尿、肝、胃与胃内容等生物检材及一些复杂的毒品可疑物中的毒品一般都要进行分离与净化后,才能进行定性、定量分析。
毒品的分离、净化是毒品分析中的重要问题,也是最为复杂和困难的问题。分离,是指检样中的毒品与杂质之间、毒品与代谢物之间或共存毒品之间的分离过程。
分离的方法决定于毒品的理化性质,水溶性毒品常用水浸或透析法,挥发性毒品用蒸馏法,非挥发性有机毒品则用有机溶剂萃取或固相萃取法等。分离的常用方法有蒸馏、萃取等。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在分离的基础上,进一步除去杂质的过程为净化。通常,经有机溶剂萃取的毒品都含有一定量的脂肪、蛋白质、色素等杂质,当进行定量或仪器分析时会有明显干扰。因此必须进一步净化,常用的净化方法有柱层、薄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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