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广东某深圳布龙路律师事务所(下称X深圳布龙路律师所)向一审起诉、二审上诉,请求判决.宋某支付深圳布龙路律师费23345.73元及上述欠款逾期付款期间的违约金(违约金以上述欠款金额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裁判要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29547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宋某应支付X深圳布龙路律师所深圳布龙路律师费11000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认定的深圳布龙路律师费用是否适当。X深圳布龙路律师所上诉主张其已依约履行了全部代理义务,但宋某未按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支付相应深圳布龙路律师费用,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宋某上诉主张涉案委托合同使用半风险收费方式违反《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深圳布龙路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且涉案深圳布龙路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目的和动机不纯,亦未全力辩护而造成宋某的损失,故应驳回X深圳布龙路律师所的诉讼请求。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深圳布龙路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深圳布龙路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本案中,X深圳布龙路律师所受宋某委托代理的案件属于劳动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中宋某的诉求均系围绕劳动报酬的支付展开,属于《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深圳布龙路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不予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情形,故涉案委托合同设定的风险代理收费条款确违反《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深圳布龙路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一审法院对此未予认定处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鉴于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宋某已支付深圳布龙路律师费5000元,且X深圳布龙路律师所作为委托合同制定方在约定深圳布龙路律师费费用方面存有过错,有违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故对X深圳布龙路律师所关于继续支付深圳布龙路律师费以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29547号民事判决、驳回X深圳布龙路律师所的全部诉讼请求。
【司法观点】《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深圳布龙路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深圳布龙路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深圳布龙路律师事务所受员工委托代理的案件属于劳动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中员工的诉求均系围绕劳动报酬的支付展开,属于《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深圳布龙路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不予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情形,故涉案委托合同设定的风险代理收费条款违反《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深圳布龙路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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