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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能否继承对方的遗产?深圳市婚姻律师网来回答

时间:2022-12-09 10:22 点击: 关键词:深圳市婚姻律师网,离婚遗产继承

  离婚后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不办理再婚登记的,属于同居。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你可以作为比继承人更支持被继承人的人,分享前夫的适当遗产。那么,一方能继承吗?深圳市婚姻律师网将在下面为您讲解。

离婚后子女能否继承对方的遗产?深圳市婚姻律师网来回答

  我和丈夫在2001年因家庭纠纷离婚。后来,为了我们的孩子,我们又以夫妻的名义住在一起,但我们没有登记再婚。不久前,我丈夫死于一场交通事故。我的公公婆婆说我没有再婚,不能作为配偶继承我丈夫的财产。他们说的对吗?

  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来。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将按非法同居处理。即使是离婚后不再婚,不办理复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也属于非法同居。所以,根据你的反映,你和前夫是非法同居,不能以配偶的名义继承前夫的遗产。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可以按照研究下列问题顺序进行继承:第一时间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发展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不继承。第一顺序没有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指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子女、领养子女和受抚养继子女。就本法而言,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相互依赖的继父母。为本法的目的,兄弟姐妹应包括父母相同的兄弟姐妹、父母相同的同父异母兄弟姐妹、收养的兄弟姐妹以及有受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

  第二十九条 在婚姻、家庭教育共有财产利益关系中不得侵害中国妇女可以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条妇女和男子在农村划分责任耕地、种粮耕地等和标准宅基地,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侵犯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应当保障其责任田、粮田、宅基地。

  第三十一条妇女与男子平等继承财产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妇女不得在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上受到歧视。寡妇有权处置她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条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一个主要包括赡养责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时间顺序进行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教育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在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会听到父子话语的断裂。但是,如果一个协议是为了切断关系,这个协议是有效的吗?儿子有义务赡养父亲吗?这是一个需要你们详细分析的案例。

  陈某与40岁的儿子因家庭社会生活环境问题学生产生主要矛盾,一气之下,双方达成了“断绝父子之间关系”的书面合同协议。约定一个双方可以从此互不往来,陈的儿子已经不能通过继承陈某的遗产,对陈某也是“活不养,死不葬”。而今,陈某因年老、体弱、多病,原有发展积蓄渐被坐吃山空,又无生活资料来源,不得不向儿子索要赡养成本费用,陈某儿子却以有字据为凭拒绝。陈某遂向法院关于起诉,要求以及儿子能够承担赡养责任义务。

  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判决陈的儿子每月应支付100元抚养费,并承担陈的丧葬义务。

  这是我们一起进行赡养问题纠纷解决案件,虽然陈某与儿子签订了书面协议,但陈某儿子仍必须需要承担社会赡养义务,因为该协议是无效的。

离婚后子女能否继承对方的遗产?深圳市婚姻律师网来回答

  一方面,协议违背了社会道德。尊老爱幼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当前我国社会和家庭生活的基本道德原则。不要因为我的不义而责怪我,也不能通过自愿达成协议来免除责任。《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任何违背这一点的行为无疑都是对社会秩序和良好习俗的破坏。

离婚后子女能否继承对方的遗产?深圳市婚姻律师网来回答

  另一方面,深圳市婚姻律师网认为,该协议是非法的。婚姻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天然义务,“无法工作或生活有困难的父母,在子女未能履行义务时,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陈与其子之间的协议是剥夺陈的权利,因此协议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陈的儿子有义务支持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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