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就是因为自己儿子无行为管理能力而代替起诉离婚,那么一个母亲之间是否有代理权呢?他的母亲是否需要具有中国法定的代理权资格呢?对于我们下面的案情,法院又将作出怎样的判决呢?那么下面深圳市婚姻律师网就为您详细分析介绍。
一、案例回顾:母亲代表失能儿童申请离婚
王和白于1997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关系良好。2002年6月,王某到野外出差,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治疗后生活仍不能自理,混乱不堪。2004年元旦后,王的母亲发现她的儿媳白经常早出晚归。她没有照顾小白,也没有做家务,因此以小白有外遇、夫妻关系破裂为由,代表小白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讼是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与 SB 离婚。同意和 SB 离婚。
二、争议问题焦点:母亲之间是否有代理权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本案应如何进行处理问题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王和白结婚时间不长。虽然婚后他们的感情一直很好,但王粲生活不能自理,神志不清,不能正常生活。从现实来说,离婚对双方都是一种解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既要从夫妻感情破裂方面界定,又要从实际出发。故在白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并无不妥。
第二种意见可以认为:本案的关键问题不是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准许离婚与否,而是无行为能力人能否发展作为一个原告没有提出我国离婚诉讼。被告之间是否具有同意,与本案无关。因此,在王某的母亲不具有法定代理人资格的情况下企业代理王某提起离婚诉讼,应驳回起诉。
三、律师说法:离婚必须由当事人本人提出
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第一,离婚申请必须由一方当事人亲自提出。婚姻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严格的身份特定性。结论和离婚只能由当事人自己表达,不能强迫和代理。显然,任何第三者(包括离婚诉讼中的代理人)都不能同意解除他人的婚姻。
其次,不称职的人不能在离婚诉讼中充当原告。如果离婚诉讼是由他人代为提起,则该诉讼不是明示其意愿,是无效民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八条规定:"依法必须自行实施或者双方约定必须自行实施的民事行为,不自行实施的,视为无效。"离婚是一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遗嘱的表达必须由婚姻双方自己进行,而没有代表权。
第三,原告的母亲已经不具备国家法定保险代理人进行资格。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行为管理能力或限制企业行为发展能力的成年人,其法定监护人没有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教育子女,其他相关近亲属……《民法通则》第14条还规定,无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限制我国民事责任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由此可见,本案被告作为原告的配偶,是一级监护人,依法享有并行使监护,并承担对原告的抚养和监护责任。因此,未放弃对配偶的监护,且因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而未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的,其他任何人不得代替监护,行使监护。原告母亲只有在被告通过离婚放弃配偶监护权的情况下,才有权享有监护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深圳市婚姻律师网认为,在这起案件中,白某虽然同意离婚,但作为被告代表原告母亲提出离婚,没有资格代表他,超出了监护权的范围,不仅没有保障原告的婚姻权益,而且侵犯了他的婚姻自由权,形成了“包办离婚”、因此,案件不应由该实体处理,而应由原告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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