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作权人许可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应坚持两不标准:
1.不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
2.必须公平地损害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深圳著作权律师讲首先,评论某一作品或解释某一主题,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已发表的作品;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发表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发表的政治、经济、宗教文章,但作者声明不得发表、播放的除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发表或在公共集会上发表演讲,但作者声明不得发表、播放的除外;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研究人员使用,但不得发表。
教科书可以汇编作品
此外,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计划和出版教科书,未经作权人许可,可在教科书、音乐作品或单一艺术作品、摄影作品(作者事先声明不得使用除外)中汇编出版的作品片段或短篇作品,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深圳著作权律师看到新规定还夸大了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的作权。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自使用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作权人支付报酬。报酬标准由国务院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