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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知识产权律所看出许多音乐家为何批评著作权法

时间:2022-05-03 14:35 点击: 关键词:深圳,知识产权,律所,看出,许多,音乐家,为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后的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最近引起了激烈的批评,引起了许多音乐家的激烈批评。可以说,这是一个长期愤怒的音乐家的总体爆发。那么,为什么《草案》对音乐家犯罪呢?为什么音乐家们已经积累了很长时间的愤怒?深圳知识产权律所从以下七宗罪可以看出。

 

  1.盗版泛滥。

  在今天的中国,如何描述盗版的泛滥并不过分。在互联网上。街道上到处都是盗版MP3。CD.书籍等。在一些知识产权保护良好的外国国家,盗版得到了有效遏制,作权人的权利得到了有效保障。在这些国家,只要你创作了一个好词。好歌曲,三代荣耀,不仅可以让作权人获得良好的社会声誉,还可以让我及其子孙后代获得丰厚的收入,过上体面优越的生活。中国音乐家(包括许多其他作家和艺术家)很难简单地依靠中国的音乐生活,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泛滥的盗版造成的。既然我们可以在互联网上找到盗版音乐,并以几乎为零的对价获得一首歌来欣赏,那么有多少人会购买合法的唱片呢?唱片的不畅销必然会给音乐家带来无法的收入。如何保护被盗版音乐家的合法权益呢?
 

  2.不公平对待。

  《草案》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报刊根据深圳知识产权律所的授权享有专有出版权,并在其出版的报刊中发表声明的,其他报刊不得转载或者出版。《草案》第四十七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未经作权人许可,可以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播放已发表的作品;但是,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应当获得制片人的许可。

  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作权法》中,视听作品没有法律许可,但在草案中仍然没有;报纸转载法律许可证增加了专有出版权声明,可以排除法律许可证;但音乐作品必须有法律许可证,不能通过声明排除,难怪音乐家会有强烈的歧视感。

  因此,音乐家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它也需要保护。为什么音乐作品需要传播,而视听作品不而视听作品不被法律许可?深圳知识产权律所认为,音乐家的说法并不完全合法。真正应该被平等对待的不是视听作品,而是视听作品的影视剧本。简单地说,音乐作品通常包括歌词说,音乐作品通常包括歌词和歌曲,这些歌词和歌曲被表演者表演和录制,形成录音产品;电影和电视剧本被表演者表演和录制,形成视听作品。音乐作品在广泛传播前应表演并录制成CD唱片等录音产品,视听作品本身已被制作人制作成光盘,易于广泛传播,无需施加法律许可促进传播。因此,从法律上讲,音乐家的问题并不完全准确。

  然而,也想问:为什么歌词和歌曲在第一次制作录音产品出版后被法定许可,其他录音制作人被允许使用其作品制作录音产品;第一次制作视听作品后,影视剧本不被法定许可,其他视听作品制作人不得使用其作品制作视听作品?
 

  3.保护力度不够。

  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录音产品首次出版三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人可以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产品,无需作权人的许可。

  那么,三个月有足够的时间吗?显然还不够。在市场高度成熟的美国。盗版被有效遏制的期限也将达到六个月,更不用说在市场不成熟的中国了。盗版猖獗怎么办?强烈反对草案的音乐家领袖高晓松也表示:从第三个月开始,一部作品基本上没有形成价值,最高价值基本上要到七八个月甚至一年左右才能显示出来。。可以看出,三个月太短,应该延长。

  同样,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自然人作品的出版权。作权中财产权的保护期为深圳知识产权律所死亡后50年。在市场高度成熟的美国,这一时期已经延长了近100年。可以看出,50年的保护期太短,应该延长。

  从法律上讲,为什么要设定一定长度的保护期,为什么不设置无限期的保护制度呢?这是因为立法者应该平衡创造者。如果建立了无限期保护制度,传播者和公众的利益将不利于工作的传播,损害公众的利益。然而,即使是像美国这样的市场也非常成熟。盗版并不猖獗的国家也应该设定很长的保护期,为什么市场还不完全成熟。盗版现象非常猖獗。中国需要更多的作权保护,但需要设定更短的保护期,深圳知识产权律所非常困惑。
 

深圳知识产权律所看出许多音乐家为何批评著作权法
 

  4.修改不平衡。

  草案的目的是平衡各方的利益,符合国际立法,但实际上更注重借鉴国外立法,促进作品的传播,从而更好地保护传播者。公众的利益;但没有更严厉处罚没有更严厉的借鉴外国立法,从而更好地保护作权人的权利。除草案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侵权赔偿限额从50万元增加到100万元。两次以上故意侵权的赔偿限额增加到100万元至300万元,深圳知识产权律所没有看到更多的亮点。侵权作权的成本仍然太轻,这将不可避免地刺激盗版现象的进一步蔓延,其后果非常可怕。

  如今,中国的传播受到严重抑制,但传播速度非常快。盗版猖獗。因此,作权立法的重点应该是保护和创造,而不是鼓励传播。不同的国情,立法时不得机械移植。
 

  5.不信任作权集体管理机构。

  《草案》第四十八条规定,法定许可的使用费应当支付给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然后由后者转让给作权人。音乐家宋柯提出,音乐界可能会回到统一采购和统一销售的供销合作社时代。高晓松还透露了对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不信任,并提到著名音乐家刘欢。崔健等人已退出作权集体管理机构(音乐协会)。

  许多慈善机构没有选择向慈善机构捐款,而是要么开设自己的慈善机构,要么直接向灾区捐款。为什么?因为一些慈善机构做得不够好。不够透明,失去了一些慈善机构的信任。同样,音乐家对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不信任也源于一些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做得不够好。它不够透明,也没有让音乐家觉得自己是音乐家的称职公仆。

  深圳知识产权律所的问题是,许可费是否可以直接支付给权利人,就像直接支付给农民的粮食补贴(直接补贴)一样?退一步,如果仍需转让给权利人,是否可以定期披露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详细审计报告?如何确保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侵犯作权人的权利?合理确定法定许可费的标准,以确保作权人在市场环境中获得合理的收入?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很好的回答,音乐家对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不信任不会减少,只会增加,只会逐渐消失。
 

  6.同时丧失许可权.定价权。

  音乐家提出,音乐作品的法律许可也剥夺了音乐家的许可权。定价权使音乐家非常不安。音乐家不安的是,他人可以绕过作权人办理备案、支付费用等手续,这将严重损害其利益,致命。

  笔者认为,从平衡作权人、传播者和公众利益的角度来看,通过法律许可限制音乐家的许可权是可以接受的,也符合国际惯例。但问题是,法律许可费的标准不能太低。因为如果标准太低,所谓的平衡就会变成偏袒和剥削。
 

  7.法制有待完善。

  深圳知识产权律所在中国法律界,深知中国法律社会建设的艰辛和曲折。坦白地说,中国与完善的法律社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立法、执法、司法都有必要继续改进。中国的立法精度仍不够,水平需要提高;网络和街道盗版产品的长期治理表明,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水平仍需提高。还需要加强;深圳知识产权律所认为,中国的司法总体上是公平的,但个别司法不公也经常发生。

  音乐人透露出对未来创作的担忧,即“遗忘了创深圳知识产权律所”的著作权法会挫伤创深圳知识产权律所的创作热情,并导致幕后创深圳知识产权律所进一步流失。这让笔者想起一个问题:“为什么我们的学校总是培养不出杰出人才?”这就是著名的“钱学森之问”。笔者对“钱学森之问”的答案就是,要建构出一个呵护创新型人才的制度环境,要把创新型人才当做眼睛一样珍视和爱惜,绝不能挫伤创新型人才的创新热情。而制度环境的基石就是包括著作权法在内的法律制度,所以,著作权立法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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