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繁忙的深圳福田区,一起病人自杀医院无责的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近日,深圳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上诉案作出判决,二审认定医院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改判驳回家属方要求医院赔偿的诉讼请求,并准予医院自愿补偿家属3万元。深圳医疗事故律师指出这一判决结果不仅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更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2020年7月2日午夜,深圳某医院住院部12楼骨科病区发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坠楼事件。患者阿芳是一位抑郁症患者,因割腕自杀被送至医院抢救。然而,在转入普通病房后不久,她再次选择了自杀,从12楼东侧安全通道内的玻璃窗处坠楼身亡。这一事件给家属带来了无尽的悲痛,他们认为是医院疏于管理导致了阿芳的死亡,于是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37万余元。
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阿芳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然而,荔城中区律师指出,阿芳的坠楼系其主观上追求的结果,其自身具有绝大部分过错。因此,一审法院酌情判定由医院承担15%的赔偿责任。医院不服这一判决结果,上诉至深圳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对现场进行了实地勘查,并详细了解了事发经过和相关证据。经过审理,二审法院认为医院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首先,医院在硬件设施上符合医疗场所安全要求的行业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其次,医院已实施一级护理并医嘱家属24小时陪护,尽到了合理的看护义务;最后,阿芳的自杀行为系导致死亡的根本原因,医院并无疏于查房之情形。因此,二审法院改判驳回阿芳家属方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并准予医院自愿补偿家属3万元。
这一判决结果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更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在深圳这座法治之城,律师们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他们用自己的智慧和汗水,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公正,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本案的判决也引发了人们对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思考。安全保障义务是法院在审理公共场所因伤赔偿案件时的裁判依据之一。然而,“安全保障义务”应暗含一个定语即“合理限度内”,因为对于不同的公共场所,安保义务的边界不同,需要考察该场所的职能定位与安保义务是否相匹配。对于不同类型的公共场所而言,其安保义务的要求也有所不同。例如,对于精神专科医院而言,其职能更偏向关注患者的精神状态,那么合理的注意义务则增加了对患者行动上的必要限制和对极端事件的预判。而对于普通医院而言,其职能在于监测病人的生命体征,那么合理的安保义务应是预判、确保病人不发生日常或因疾病而引发的危险,而非限制其自由活动或对极端事件进行预判。
此外,公共场所安保义务的边界不宜无度扩张。在行为人主观追求死亡的情形下,无论其身处何种场所均极有可能发生伤亡后果。此时更应理性审视各方的过错程度,并以此为基础分配责任比例。否则将不合理地加重公共场所的安保义务,扩大其责任边界,一方面不利于客观事实的还原和过错责任的分担,一方面增加了医疗机构的成本,最终该成本或将传导至广大患者一端,不仅有损社会公共利益,而且易形成不良的社会风气引导。
在深圳这座充满活力和创新的城市里,法律纠纷案件层出不穷。面对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深圳医疗事故律师们始终坚守着法治精神,以专业的素养和严谨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精准的法律服务。他们不仅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辩护,更在生活中传递着法治的理念和力量。正是有了这些专业律师的存在和努力,我们的社会才更加和谐稳定,法治的明天才更加美好。让我们共同为构建法治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深圳医疗事故律师强调,本案的判决结果不仅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更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同时,本案也提醒我们在公共场所的管理中要注重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边界,既要保障公众的安全,又要避免过度扩张安保义务带来的不必要的负担。让我们携手共进,为构建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