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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事故,法院都会怎么处理?深圳医疗事故律师最新实例分析

时间:2022-08-05 10:42 点击: 关键词:深圳医疗事故律师,医疗事故

  家人生病住院,谁都不希望发生医疗事故。而一旦发生了医疗事故,甚至造成了病人死亡的,继而诉诸法律,那法院又会如何审理呢?深圳医疗事故律师以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发生医疗事故,法院都会怎么处理?深圳医疗事故律师最新实例分析

  原告尹建平、李勇、李贵松、丁秀英诉被告上海市杨浦区老人医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被本院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法官石春梅单独审理,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尹建平、原告委托的代理人、被告委托的代理人上海市杨浦区老年医院出席了诉讼。此案现已结案。

  原告称,李和丁秀英是原告的儿子,尹建平是李的配偶,两人育有一子李。2012年2月2日,患者因“反复咳嗽、痰多、胸闷、呼吸困难超过40年、病情恶化10天”入住上海市肺科医院,2012年2月10日因病情好转到被告办公室接受进一步治疗。但病人的情况不仅没有改善,而且越来越严重,于2012年2月18日2时17分“立即出院”到上海肺科医院。在此期间,由于被告的工作人员延误超过三小时,病人由“清醒”转为“困惑”,由“唿吸困难”转为“唿吸困难加重”,由“双肺呼吸音粗”转为“双肺呼吸音低”,由“手指和嘴唇末端发黄”转为“面部发黄”,直至死亡,最后因抢救无效而死亡。被告人应当赔偿原告医疗费598.05元,护理费122.50元,交通费40.60元,住院费49元,丧葬费10003.84元,死亡赔偿金239,118.6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5万元,律师费8400元,鉴定费3500元。

  被告辩称,患者基础病情严重,从入院到死亡仅7、8天。严重基础疾病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医学专家的分析意见中,医生的记录显然可以相互对应。故被告的诊疗行为并未违反常规诊疗,故不应承担责任。他请求法院酌情考虑本案的比例。被告同意支付总额的15%。医疗费用的确认。住院津贴和护理费可以是每月1280元,7天。死亡赔偿金的标准和期限由法院依法确定,同意丧葬费按照2011年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2个月。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约定在1万元以内。对律师费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请法院根据规定酌情处理。同意按比例承担鉴定费。

  经审理需要查明李尧齐系原告李桂嵩、丁秀英之子,原告殷建萍系李尧齐的配偶,两人进行生育一子即原告李勇。

  患者在过去的40年中有咳嗽、痰、喘鸣和窒息,并且容易发生冬春季节或温度变化。该病每年持续2-3个月,病情逐年加重。经抗感染、抗痉挛、平喘治疗,患者病情好转。平时有气短,早晨时明显,痰白少,间断口服,生活可以自理。病人。2012年2月2日,患者出现易怒、胡言乱语等症状,住院上海肺医院。经过治疗,他仍然气短。2012年2月11日,上海杨浦区老年医院住院。入院诊断: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发作 Ⅱ 型呼吸衰竭肺部感染2、肝功能异常。给予:二级护理、吸氧、无创呼吸机辅助通气、阿司匹林、美沙酮、头孢西汀、环葡胺腺苷、硫普罗宁、呋塞米、螺内酯、尼可刹米、小叶素等。

  2012年2月18日,下午0:30呼吸,快速,轻微发绀的嘴唇,微弱的呼吸声在两个肺,两个下肺都可以听到湿罗尔斯,喘息声。心脏的无声边界向左延伸,心率为每分钟134次。双下肢轻度水肿。适用于:一级护理,24小时心电图监护,血压,甲泼尼龙等。两点的时候,血压是95/60毫米。心率175次/分,手指不饱和度70% ,继续服用毛花苷C。2点17分,病人马上出院了。3:30由于记账错误仍不能结清账单,继续给予 Coramine + 洛贝林,无创呼吸机维护治疗。4点40分,病人结清了账单,神志清醒,呼吸困难清醒。心电图监测显示血压955mmhg,心率137bpm,氧合率67% 。4时58分,救护车到达被告办公室,5时21分,病人被送往上海肺科医院。

  入院时间之后,完善必要检查,诊断标准明确,因‘COPD急性症状加重、Ⅱ型呼吸系统衰竭’而告病危,予以积极抗感染、平喘化痰、制酸、氧疗+BiPAP呼吸机相关辅助机械通气。2012年2月18日11:26宣告中国临床研究死亡。死亡问题诊断:1、慢性阻塞性肺病患者急性加重期2、Ⅱ型呼吸功能衰竭3、酸中毒4、低蛋白血症。

  庭审期间,法院委托上海市黄浦医学会讨论被告对患者的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医疗卫生行政法规。科室的规则和诊疗护理的规范和惯例;其医疗行为是否与病人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本案是否构成医疗损害;被告是否对病人诊疗中的过错作出评价。

  经鉴定,上海市黄浦区医学会做出中国医疗环境损害企业技术鉴定书,分析不同意见为:

  1、患者“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发作期,呼吸衰竭”诊断进行明确,本身病情较重,虽经治疗,但未得到有效改善,患者出现死亡主要是其疾病知识本身经济发展所致。

  2、根据我国现有研究资料,医方的医疗病情观察记录、医嘱、客观需要检查工作记录学生能够实现相互之间对应。故患者在杨浦区老年医院的诊疗服务过程中,基本内容符合社会医疗管理原则。

  3、但在医疗教育过程中,医方存在经治医师未取得一些相应资质,及代签名等违反国家卫生安全法律政策法规的问题,且对病情危重程度可以估计不足,未及时下达病危告知书,以及因客观原因在转院过程中可能存在具有一定的耽搁。需对患者的死亡风险承担我们一定的责任。

  鉴定意见为:

  1、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健康损害。

  2、上海市杨浦区老年医院在医疗实践活动中存在很多医疗过错,与患者李尧齐的人身损害结果发现存在提供一定的因果关系。

  3、参照《医疗保险事故分级评价标准(试行)》,患者李尧齐的死亡结果的人身医疗资源损害等级为一级甲等。

  4、本例医疗损害的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

发生医疗事故,法院都会怎么处理?深圳医疗事故律师最新实例分析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声称原告所要求的交通费用是急救费用,应当包括在医疗费用中。被告证实了这一点。原告被一名律师起诉,索赔12,000元。

  本院认为,公民可以享有企业生命安全健康权。由于没有过错侵害他人进行生命教育健康权的,应当积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参照上海市黄浦区医学会的鉴定研究结论,被告之间存在一些医疗过失,与患者李尧齐遭受严重损害公司具有一定因果关系。本院由此我们判断被告已构成侵权,理应承担提供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的责任主体参与度可参照鉴定工作报告中一方承担社会主要管理责任的判断。双方对医疗费数额,住院伙食补助费、律师费数额意见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护理费的计算教学方式,符合我国相关课程标准,本院予以确认。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本院依法确定,据此,依照《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上海市杨浦区老年医院应当自本判决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尹建平、李勇、李贵松、丁秀英医疗费547.40元、住院伙食津贴42元。护理费105元,死亡赔偿金204958.80元,丧葬费7795.20元,精神损害赔偿15000元,律师费7000元。

  未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延迟支付期限内的债务利息加倍。

  本案受理费5752元,减半至2876元。原告尹剑平、李勇、李桂松、丁秀英负担人民币2465元,本案鉴定费人民币3500元,由被告上海市杨浦区老年医院负担。

  对本判决不服的,可以自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复印件,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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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就是深圳医疗事故律师整理的关于这起医疗事故诉讼内容。如果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深圳医疗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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