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对股权继承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一般适用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股权继承纠纷。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明确规定,可以继承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填补了这方面的立法空白。然而,公司法对这一问题的规定过于原则性。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和处理股权继承的诸多具体问题,仍然存在许多争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李王平法官、李凤峰法官,结合公司法、继承法、婚姻法等相关理论和立法规定,对隐名股东股权的确认、继承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继承后相关法律的适用等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接下来就由深圳继承律师为您讲解被继承人股权确认与实现的法律适用分析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股权系具有中国人身属性的特殊文化遗产类型。随着现代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财产的形式越来越多从原来的房地产和动产如房屋土地汽车到知识产权和有价证券。 它增加了遗传划分的复杂性。 特别是近年来,民营经济稳步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投资股票来创造个人财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公民个人财产以公平的形式存在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自然人股东的不断增加,股权继承成为审判实践中不可避免的重要法律问题。
2、古代的继承发展包括对死者生前的身份和财产的继承;现代法上的继承则仅指文化遗产进行继承。我国《继承法》上规定的“遗产”是“公民对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信息合法企业财产”。《继承法》没有一个明确相关规定股权继承的问题。在《继承法》第3条对“遗产”的界定中,第(七)项包括了“公民的其他国家合法财产”,对此,最高人民通过法院《关于学习贯彻落实执行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重大问题的意见》中第3条解释为:“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学生合法财产主要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在股权继承中,股份有限导致公司以股票市场作为研究股权的书面表达形式,股票价格作为我们一种有价证券,其可继承性无可争议。本文分析讨论的则是技术有限社会责任保险公司的股权继承这些问题。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正式表现为公司向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书;在内容上,根据《公司法》,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权”。股权的内容包括财产权,股权的继承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同时,股权中的另一部分权利是经营权,股权的这种人身属性成为股权继承的理论障碍。我国原公司法没有涉及股权继承问题。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股权转让规则一直被用来对待和处理继承问题。
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我们可以进行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管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权这种需要具备人身安全属性的权利首次出现因为《公司法》的明确自己规定一个具有了可继承性。同时,在鼓励私法自治的精神环境之下,新《公司法》也赋予了公司主要通过章程对股权继承发展做出一些例外规定的自治权利。新《公司法》始明确具体规定时间有限社会责任保险公司的股东资格问题可以得到继承,填补了这一研究领域的立法空白,可以这样说是一种法律的一大进步。但是如果仅仅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又过于原则,司法工作实践中,各地人民法院在办理股权继承案件中的做法不尽统一,自由裁量空间存在很大。以上就是深圳继承律师为您讲解被继承人股权确认与实现的法律适用分析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深圳继承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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