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订立了两份遗嘱但内容前后矛盾的话应该以最后力的这份遗嘱为准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2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遗嘱人在立好遗嘱后又实施了跟遗嘱内容相反的行为的,就视为对原来立的那份遗嘱的撤回。在现实生活中,有的遗嘱人在生前就其遗产处理立下了多份遗嘱,多份遗嘱就有可能存在内容抵触,那么多份遗嘱以哪份为准,哪份更具有法律效力呢?接下来就由深圳继承律师为您讲解老人生前立下多份遗言去世后哪份遗嘱算数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相关案例
1、王老太晚年丧偶,一个人拉扯两儿一女长大成人,后代都结婚后,王老太和小儿子一路生存,小儿子在妻子的授意下,缠着王老太去公证处立了一份公证遗言,指定小儿子一个人承继本人死后的所有财富。起初因和小儿媳纠纷不睦,老人一气之下搬到女儿家寓居,看着女儿对本人孝顺有加,王老太就又亲笔誊写一份新的遗言,指定女儿为本人身后财产的唯一继承人。后来,王老太生病过世,兄妹俩各持一份遗嘱对簿公堂。
2、律师点评 遗言人能够撤销、变换本人所立的遗言。立有数份遗言,内容相抵牾的,以最初的遗言为准。自书、代书、灌音、行动遗言,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本案中,由于王老太为女儿书立的遗嘱属于自书遗嘱,按照继承法规定,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王老太的遗产应该由儿子一个人继承。
二、有多份遗嘱时以哪份遗嘱为准
1、在多份遗嘱效力强弱一致的情况下,订立在后的遗嘱效力优于订立在前的遗嘱效力。当多份遗嘱存在冲突时,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2、有的遗嘱人因为种种原因,可能会立下多份遗嘱,且相互间的内容可能相互抵触。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考虑的因素是,这么多份遗嘱在形式和内容上是否都符合法定的条件,是否为有效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每种遗嘱都有着不同的要求,如对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均规定了见证人制度,即必须有两个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方能有效;对口头遗嘱规定仅限于在危急情况下作出等。
3、其次要考虑的因素是,各份遗嘱的效力强弱问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我国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如果多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那么就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4、最后要考虑的因素是,遗嘱订立的时间。我国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由此可见,在多份遗嘱效力强弱一致的情况下,订立在后的遗嘱效力优于订立在前的遗嘱效力。当多份遗嘱存在冲突时,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三、哪些情况遗嘱会失效
1、有效遗赠扶养协议导致的失效。因为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当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有冲突时,有冲突部分的遗嘱无效;
2、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导致的失效。因为法律规定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一般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3、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导致的失效;
4、多份遗嘱内容冲突导致的失效;
5、对不属于自己财产的无效处分导致的失效;
6、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导致的失效;
7、放弃或丧失继承权导致的失效;
8、清偿债务导致的失效;
9、遗嘱人生前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导致的失效。因为这部分财产在生前已经处置,而且有处置权,鉴于这部分财产已不是遗嘱人的遗产,故无效;
10、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导致的失效;
11、形式要件欠缺导致的失效。法律对遗嘱的形式有一定的要求,如果不满足法律的要求,即使意思表示真实也是无效的。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事实上,国家法律制度也没有规定过只能立一份遗嘱,对于老人来讲,在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可以立多份遗嘱,只要这几份遗嘱当中分配的遗产不矛盾,内容不冲突,每份遗嘱都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话,去世后按照遗嘱分配遗产即可。以上就是深圳继承律师为您讲解老人生前立下多份遗言去世后哪份遗嘱算数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深圳继承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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