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言是指被继承人生前就其财富或许其余事务所做出的惩罚,并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产生法令效能的法令行动。遗言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遗嘱继承的特征有: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但是遗嘱继承没有顺序限制;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接下来就由深圳继承律师为您讲解遗嘱继承的法律特征有哪些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遗嘱继承的法律特征
1、遗言继承人承继遗产时,再也不受原法定承继次第的限定。凡被遗言承继人在遗嘱中指定为遗嘱继承人的,无论原来的法定继承顺序列于先或后,均享有同时、直接接受遗产的权利。
2、遗言继承人接收遗产后仍有权根据法定承继次第获得遗嘱未加处分的或者遗嘱因与法律抵触而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3、遗言继承人先于遗言人死亡的,其作为遗言继承人的法令地位在无遗言人另行增补指定的情况下不克不及由他的晚辈直系亲属(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替代,即不适用代位继承。
二、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我国《继承法》第16条第2款划定:“国民能够立遗嘱将私家财富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许数人承继。”遗言继承人不是任何人或任何有血亲纠纷的人都可以,而是有特定局限的,这局限便是法定继承人的局限,即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先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公婆尽了首要养活责任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首要养活责任的丧偶半子。遗言人能够从中指定一人或数人作为遗言继承人,也能够在遗言中写明消除某一个或某几个法定继承人作为遗言继承人。假如遗言人有数个法定继承人,而遗言人在其遗言中仅指定某一个法定继承人作为遗嘱继承人继承其全部遗产,则应认为其他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当然地被遗嘱人所取消。如果遗嘱人在遗嘱中仅指定某一个法定继承人作为遗嘱继承人继承其部分遗产,则应认为其他法定继承人仍享有对遗嘱人其他财产的继承权。
作为对非应继承人分享被继承人遗产的维护步伐,遗产酌给请求权轨制对依托被继承人抚养的不足劳动才能又没有生存起源的,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非应继承人供应了分外的维护,但我国现行划定存在的缺漏及不合理的地方也较为显然。唯独对该轨制存在的合理性及其根底举行充沛论证,对其权利主体、可分遗产份额及权利的行使方式等进行梳理并准确界定,才能正确地构建此制度,解决因该制度不甚完备而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少有适用甚至不正确适用的局面,以发挥该制度的应有价值,保证其权利主体获得遗产利益。以上就是深圳继承律师为您讲解遗嘱继承的法律特征有哪些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深圳继承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哪些人可以做遗嘱公证人?深圳继 | 深圳继承律师说的这些遗嘱遗产的 |
深圳继承律师,:关于遗产继承,这 | 遗嘱继承如何保障遗产合法有序的 |
遗产纠纷案例:如何避免继承权的 | 深圳继承律师来讲讲打印遗嘱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