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承继普通分为两种:遗言承继和法定承继。若死者未订立遗言,就要根据法令的划定承继遗产。法定承继不但要由法定的继承人范围内的人承继,还要按照法定的继承人顺序来继承,但实际上,很多人不了解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什么。下面深圳继承律师将详细为大家介绍如何确定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的次第是什么?
1、依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划定,我国的法定承继分为两个次第:第一次第为配头、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同时,《继承法》第12条划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半子对岳父、岳母,尽了首要养活责任的,作为第一次第的法定继承人。承继开端后,由第一次第的继承人承继,第二次第的继承人不克不及承继。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被剥夺继承权的,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能继承遗产。
二、如何肯定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1、法定继承人的承继次第,主如果依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血统瓜葛和婚姻瓜葛的亲疏远近和法定的互相扶养责任来确定的。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承继开端后,由第一次第继承人承继,没有第一次第继承人或许第一次第的继承人全数废弃继承权或许丧失了继承权时,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在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中,没有先后顺序,一般情况下都均等的分割遗产;
3、此外,丧偶的儿媳与公婆,丧偶的半子与岳父母之间没有血统瓜葛,也没有互相承继遗产的权力,但是有很多丧偶儿媳和丧偶半子对公婆和岳父母在生活上尽了抚养义务,这种道德风尚是十分可贵的。
三、法定继承分配原则有哪些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1)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
(2)不尽扶养义务;
(3)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以上就是深圳继承律师对《若何肯定法定继承人的次第?》内容的细致先容,但愿对人人有赞助。虽然在上述的次第中并未说起胎儿的遗产,但我国法令对此还有划定:遗产宰割时,应该保留胎儿的承继份额。假如胎儿诞生时是死体,保留的份额应按法定承继步伐办理。如果您怀有胎儿被继承人未为胎儿保留份额。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深圳继承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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