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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后亭律师答遗产继承也需遵循诉讼时效吗

时间:2021-11-30 10:16 点击: 关键词:遗产继承,分割房产,宝安后亭律师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在分割前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继承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遗产。遗产被其他继承人擅自处分构成侵权的属于继承权纠纷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相关规定。


  案情简介:

  一、吴曰明、黄少芬同于1996年1月8日去世,二人生前系夫妻,生育长女吴1、次女吴2、长子吴世兴三人。吴世兴于2008年11月23日去世,其生前同配偶边桂英(已去世)生育子女吴3、吴4、吴5、吴6四人。

  二、吴曰明、黄少芬留有一房产,三人未予分割因而形成共同共有,涉案房产由吴世兴负责管理并实际使用。

  三、吴世兴去世后,该房产由吴3实际管理使用。经查案涉案房产仍登记在父亲吴曰明名下。后吴1、吴2与吴3、吴4、吴5、吴6因该房产分割产生纠纷,诉至承德市双滦区法院请求分割房屋。

  四、双滦区法院一审认定纠纷属于分割共同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吴3、吴4不服遂向承德市中院提起上诉,承德中院二审认定该纠纷属于继承权纠纷,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五、吴1、吴2不服二审判决向河北高检申诉,河北高检经审查后向河北高院提起抗诉,河北高院再审认定本案纠纷属于确权纠纷。故撤销了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裁判要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关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的规定,确定了各个继承人享有继承权。然后再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关于“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的规定,认定本案未分割的房产在继承事实发生时,已经为继承人所共有。本案中,吴1、吴2与吴世兴从未有过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对于吴曰明、黄少芬去世后留下的涉案房产也一直未进行过分割,且该房产现在仍登记在吴曰明的名下,进一步证明了在吴世兴死亡前涉案房产一直属于其兄妹三人共有的事实。在此基础上,河北高院认为,本案为共有物分割纠纷,不属于继承权纠纷。
 

宝安后亭律师答遗产继承也需遵循诉讼时效吗
 

  宝安后亭律师建议:

  1.发生继承事实后及时对遗产做出分割

  被继承人死亡作为可以引起物权变动的非法律行为,一经发生物权即发生变动。在分割前,各继承人为遗产的共同共有人。在我国,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的请求权没有诉讼时效限制,继承人可以保持共有状态随时请求分割。但根据我们办理的大量案件来看,不及时进行遗产分割,继承人的共有财产很容易被变更登记、转让、出质,此时所产生的纠纷实质是属于侵权纠纷。根据《继承法》第8条规定(已失效),继承权纠纷提起的诉讼期限是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计算。长时间不对遗产做出分割很容易造成权利被侵害。而遗产一旦被侵害,则属于继承权纠纷,适用于诉讼时效。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因此在继承事实发生之后应当及时分割遗产,以保护属于自己的遗产份额不受侵害。

  2.提醒读者注意诉讼时效的变化

  2017年10月1日最新实施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宝安后亭律师依照其规定。”将普通诉讼时效延长为三年,而《继承法》(已失效)作为典型的民事规范,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规则,现在继承权纠纷提起的诉讼期限也应随之适用三年的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继承法》(已失效)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的诉讼期限是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计算。

  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物权法》(已失效)

  第二十九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民法总则》(已失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院判决: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吴世兴虽持有案涉房产钥匙房本,并不能证实被继承人吴曰明、黄少芬已将房产赠与给吴世兴,故被申诉人认为案涉房产已分配完毕,案涉房产不是遗产的主张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本案中被申诉人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申诉人放弃继承,申诉人亦明确表示不放弃继承。因此,案涉房产作为未处理的遗产,申诉人应享有继承权。遗产在继承开始后未分割前,由各继承人共同共有。 宝安后亭律师本案案涉房产依然登记在吴曰明名下,是原始登记状态,并未发生变更登记,虽然吴世兴出租案涉房产,并不能证实是侵害申诉人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的诉讼期限是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因此,本案中申诉人作为遗产共有人虽未行使管理的权利并收取房租,并不影响其作为共有人对涉案房产行使物权。深圳房产纠纷律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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