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主体的界定根据《刑法》第272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来带您了解相关情况。
其中“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范围如何,“工作人员”的标准如何确定,是挪用资金罪司法实务中的必须厘清的问题。
犯罪对象: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范围“公司”,主要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令其他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制企业,如: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在华设立的外资企业,这三类企业也应属于“公司”范畴。“企业”,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主要包括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该类企业的业主对企业全部资产享有所有权,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且通常情况下,企业业主财产与企业财产高度混合,个人独资企业业主挪用企业资金并不涉及侵犯财产所有权的问题,故不属于挪用资金罪中“企业”的范畴。
对于合伙企业,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财产的支配和处分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若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将合伙企业财产挪作其他用途,可视为全体合伙人对合伙财产行使处分权,不成立挪用资金罪;若未经全体合伙人协商,私自将合伙企业的财产挪作他用,则侵犯了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可成立挪用资金罪。
“其他单位”的范围,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但挪用资金罪中的其他单位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中的一部分,笔者认为可参照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特点对其进行界定:第一,有独立的人格;二,有独立的财产;第三,有独立的责任能力;第四,有独立的行为能力;第五,有一定的组织机构设置。在司法实务中比较常见的“其他单位”的种类有:村委会及村民小组、居委会、农村信用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
“工作人员”的界定标准在厘清了“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范围后,还需要弄清楚一个问题:何为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实务中往往碰到临时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等等人员,此类人员是否属于挪用资金罪中所指的工作人员,常常成为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
笔者认为,对于此类问题判断的关键在于该人员与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实质的隶属、雇佣关系,在该单位是否有一定的职务、工作岗位或提供一定的劳务,是否有利用职务之便对本单位财产实施管理和控制的可能。
基于此,我们可参照事实劳动关系的判断准则,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建筑工程领域常见挂靠经营模式概述1、挂靠的含义,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或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行为的自然人)为挂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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