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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律师在线解答:胎儿继承权如何认定?

时间:2022-10-17 20:17 点击: 关键词:罗湖区律师,胎儿继承权认定

  赋与胎儿自力的民事权力才能是维护其在承继中好处的汗青抉择。那末,胎儿是不是享有继承权应如何认定?胎儿是否享有受遗赠权?是否要承当相应义务?其继承权由谁代为行使?胎儿权益保障的真实落实,还需要遗产分割、监护等相关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形成合力。接下来就由罗湖区律师为您讲解胎儿继承权如何认定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罗湖区律师在线解答:胎儿继承权如何认定?

  一、胎儿继承权的有没有应如何认定

  1、胎儿有承继权力才能,只是给了胎儿一种拥有继承权的可能性。在个案中,胎儿是不是有继承权,至少在我国现行法令框架下,取决于其在假设已诞生的情况下是不是属于法定继承人。依据我国《继承法》,假设胎儿已诞生,如其系被继承人的子女,属于第一次第继承人;如其系被继承人的弟或妹,属于第二次第继承人;如其系被继承人的三代及之外(二亲等以上)的长辈嫡系血亲,则属于代位继承人。[1]如不属于以上三种继承人的任何一种,则无奈经由过程法定承继间接承继遗产,也无奈经由过程遗言继承直接继承遗产,只能根据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接受遗赠的方式直接获得遗产,不具有继承人名分,所适用的规则也有所不同。

罗湖区律师在线解答:胎儿继承权如何认定?

  2、当然,不能以继承人身份间接取得遗产,不代表不克不及经由过程承继步伐取得遗产。依据《对于贯彻施行〈中华国民共和国继承法〉多少题目的看法》的划定,承继开端后,继承人没有暗示废弃承继,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第52条);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第53条)。胎儿虽然不属于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但如果属于被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人,仍可能通过转继承的方式,经由继承程序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二、胎儿继承人若何肯定其继承份额

  1、胎儿继承人,原则上享有必(特)留份权力,被继承人订立遗言,是否完整不思量作为继承人的胎儿,不为后者保留需要份额或是在遗言中褫夺胎儿的继承权?谜底是否认的。由于胎儿没有劳动才能,原则上也没有财富,诞生后又必然需要被扶养,以是基础属于《继承法》划定的不足劳动才能又没有生存起源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拥有请求为本人保留需要份额的特权。实际上在《民法公例》颁行以前,最高国民法院便经由过程指示案例明确了胎儿的必留份权利人位置。在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中,被继承人在立遗嘱时,明知其妻子已经怀孕但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法院认为,夫妻一方所订立的遗嘱中没有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的,违反了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分割遗产时,应当依照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2、至于若何肯定遗言中应保留的胎儿承继份额?由于《继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为,遗言应该对不足劳动才能又没有生存起源的继承人保留需要的遗产份额,制度根据在于被承继人在生前对不足劳动才能又没有生存来源的继承人承担的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不应因为其死亡终止。在被继承人系胎儿(假如已经出生)父亲的情况下,该份额的确定应以一次性支付胎儿出生后至其独立生活为止的抚养费为标准。

  3、遗产分割时,应答胎儿予以适当照顾。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划定:“统一次第继承人承继遗产的份额,普通应该均等。对生存有非凡艰苦的不足劳动才能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胎儿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在作为继承人参与遗产分割时,应当得到照顾。

罗湖区律师在线解答:胎儿继承权如何认定?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未含有遗赠一词,那末胎儿是不是有受遗赠权呢?字面意义看,遗赠的起源似乎是遗言赠与或遗产赠与的简短抒发。只是我国法令中的赠与系两边行动,与作为双方行动的遗言不是统一范例,以是不存在法律上的遗言赠与;又因遗产发生(财富转化为遗产)便象征被继承人曾经死亡,遗产不可能属于被继承人,所以在法律上也不克不及成立遗产赠与。但从社会功能看,遗赠完成的身后财产无偿转移,与以死亡时间为始期的赠与并无二致,与指定继承也差异不大,在我国仅因受益人是否具有法定继承人身份而不同。故而,《民法总则》第十六条的适用范围应当包括遗赠在内。以上就是罗湖区律师为您讲解胎儿继承权如何认定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罗湖区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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