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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罗湖的律师解析不在本地代缴社保涉嫌违法

时间:2022-02-19 11:10 点击: 关键词:深圳,罗湖,的,律师,解析,不在,本地,代缴,社保,

  案件详情:大国际公司在北京注册。2019年12月5日,胡飞向北京朝阳区社会保障中心投诉,反映公司未在2009年8月至2018年8月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障中心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向公司发出并送达《社会保险审计通知书》,通知公司接受审计检查,并按要求提交所需审计材料。

  2020年3月25日,公司向社保中心提交人力资源公司出具的缴费证明,证明公司委托公司在济南为胡飞缴纳2016年4月至2018年8月的五险一金。

  2020年4月24日,社保中心作出《审计整改意见》,深圳罗湖的律师主要内容如下:

  1.检查结果:公司未按时缴纳胡飞2009年8月至2018年8月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生育保险自2012年1月起)。

  2.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实:《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提出以下整改意见:要求公司在上述期间缴纳胡飞的社会保险费,详见附表(2020年第098号)。

  2020年6月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社会保障中心作出的《审计整改意见》。

  公司拒绝接受,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社会保障中心作出的《审计整改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一审判决:异地缴纳行为明显不符合《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审计办法》的有关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单位。缴费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发现被审计对象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的,应当按照实际情况撰写审计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在限定期限内予以纠正。

  在本案中,《审计整改意见》是对胡飞从2009年8月至2018年8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审计整改意见。公司与胡飞在此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公司应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胡飞参加社会保险,本案证据足以证明公司未依法在其注册地为胡飞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因此,社会保障中心审计整改结果不当,一审法院不予异议。

  在本案审理中,公司向山东省济南市一审法院申请胡飞缴纳社会保险,并享受医疗保险。经调查,可证明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胡飞缴纳社会保险。胡飞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事实也表明,在此期间的缴费基数明显低于社会保障中心审计确定的缴费基数,但缴费行为明显不符合《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不能建立撤销社会保障中心审计整改意见的诉讼理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深圳罗湖的律师关于确定社会保险费基数的确定,社会保障中心根据公司提交并经胡飞批准的《胡飞工资明细表》中记载的工资金额,核实了投诉拖欠期间的年度缴费工资和缴费基数,符合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社会保障中心出具的《审计整改意见》在确定缴费基数方面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驳回了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深圳罗湖的律师解析不在本地代缴社保涉嫌违法
 

  公司上诉:法律不禁止用人单位委托有关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原因如下:

  1.根据胡飞的个人意愿,公司继续通过第三方社会保险支付机构为胡飞缴纳社会保险。胡飞一直在山东享受当地的医疗保险待遇和保障。

  2.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其注册地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也没有禁止用人单位委托有关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员工保险缴费地按实际工作地点确定,符合《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精神。社会保险缴费地点与用人单位注册地点不一致,国家明确认可委托缴纳社会保险的合法性。国家明确禁止重复参加保险,社会保障中心《审计整改意见》将人为制造胡飞重复参加保险的情况。

  3.委托缴纳社会保险在实践中广泛存在。当地社会保障部门长期默许,一审判决未撤销《审计整改意见》,属于适用法律法规的错误,明显不合理。

  公司还提交了中国人民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多名教授联合发布了《关于社会保障审计等问题的专家意见》。专家意见如下:

  (1)异地委托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与现行法律规定不冲突,异地委托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实践中很常见,很多地方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也认可;

  (2)对于未缴纳和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应考虑制度的历史实践。目前的政策和宏观经济形势应考虑到劳动者权益保护和用人单位持续经营的需要。

  二审判决:公司委托第三方在不同的地方缴纳社会保险,不能取代其在社会保险登记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二审法院认为,深圳罗湖的律师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审计办法》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个人缴费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发现被审计对象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的,应当按照实际情况撰写审计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在限定期限内予以纠正。

  在这种情况下,胡飞向社会保障中心提出投诉,反映公司在2009年8月至2018年8月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协议》、《胡飞工资明细表》、《询问记录》等证据材料,可以确定胡飞在2009年8月至2018年8月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未在其社会保险登记地北京朝阳区为胡飞缴纳社会保险,违反《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社会保险审计办法》等法律规范,用人单位应当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委托其他单位为山东省济南市的胡飞缴纳社会保险,不能取代其在社会保险登记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社会保障中心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基础上,制定了《审计整改意见》,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社会保险费支付基数的确定。根据公司和胡飞认可的《胡飞工资明细表》中记载的工资金额,社会保障中心核实了胡飞投诉拖欠期间的年度支付工资和支付基数。符合有关规定,公司对此无异议,法院确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公司的诉讼正确,法院应当予以维持。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支持其上诉请求。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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