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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翠竹律师解答提前退租免责情形

时间:2021-10-29 10:14 点击: 关键词:罗湖区​翠竹律师,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异地流动的增加,商品房价格高昂,国家保障性住房不足的情况下,房屋租赁是解决在城市工作无房户住房问题的重要选择。在租房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一般要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限和价格等内容,租赁合同依法成立后具有法律效力。通常情况下,除非出租人和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特别约定了承租人可以提前退租,否则,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应当继续租赁房屋,不得提前退租。
 

  案例:2020年10月20日,马某、张某经协商一致,将自有房屋出租给张某,双方并签订了租赁合同,房屋租期2020年10月20日至2021年9月19日止,每年房租12000元,并交纳押金1200元。合同签订后,张某当日入住租赁房屋,并缴纳了房租和押金,张某入住后不久,因楼上下水管道损坏,造成张某所住房屋渗水、漏水,无法继续居住,要求马某进行维修,过了长达一个月之久,房屋还没有维修,因此张某4月份与马某协商终止合同,搬出租赁房屋。并要求马某退还剩余天数的房租和押金。
 

罗湖区​翠竹律师解答提前退租免责情形
 

  罗湖区​翠竹律师:在特定条件下,承租人有权提前退租而免责。

  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非承租人构成根本性违约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二、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

  第七百二十九条【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

  第七百三十一条【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时承租人解除权】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由此可见,房屋出租人负有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法定义务,当出现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影响合同目的实现,以及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等情形,承租人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深圳房屋租赁纠纷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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