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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深圳龙岗律师为您解答

时间:2022-12-07 08:28 点击: 关键词:深圳龙岗律师,挪用公款

  其他国家和地区,刑法中虽然没有挪用公款罪名,但不可能放纵这种行为不管,而是一般作为侵占罪或者背信罪处理。例如,日本理论与判例的主流观点认为,某村的出纳以自己的名义,将自己所保管的公款借给他人的,就构成业务侵占罪。深圳龙岗律师就来带您了解具体情况。

挪用公款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深圳龙岗律师为您解答

  我国台湾地区理论与判例也认为,农会出纳员挪用信用部的存款成立业务侵占罪。由于我国大陆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挪用犯罪与侵占犯罪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永久性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因而将挪用公款理解为一种背信犯罪可能更为妥当。

  挪用公款行为的背信性在于,作为公款的控制支配人,本应为了本单位的利益恪尽职守,为公款的所有权人忠实地履行职责、尽到善良管理人义务,却为了一己之私利,将公款非法置于自己的控制支配下,损害单位对于公款的占有、使用及收益。

  域外刑法规定背信罪成立的条件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为自己或第三人谋取利益,或者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违背其任务的行为,从而给委托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害。挪用公款作为一种背信行为,其不是为单位打算,而是为自己打算,不是为单位谋取利益,而是为自己谋取利益,不是以善良管理者支配、利用公款,而是损公肥私。

  诚如学者所言,“作为挪用资金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挪用是指行为人转移对资金的实际占有关系并按照个人意志发挥资金功效的行为。”故而,判断是否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关键是看挪用行为是否体现了单位意志(意思),行为人是否为单位打算,是否尽到善良管理者义务。

挪用公款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深圳龙岗律师为您解答

  而是否谋取个人利益,是在职权范围内还是超越职权范围作出决定,公款利用行为是否违反公司章程或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如用公款行贿),均只是判断的资料或参考,而非起决定性的因素。例如,单位负责人自己决定将公款借给自己的亲戚使用,但按照单位之间的资金拆借惯例收取了合理利息,即便个人还私自收取好处费,也难以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又如,为了上级官员以后能关照本公司,公司负责人个人决定将公款挪给上级官员使用,即便成立行贿犯罪,也不宜评价为挪用公款罪。

  此外,由于单位是拟制的人格主体,所谓单位的意思通常体现为单位负责人的意思。因而,“在认定单位主观意思时,原则上,必须依据单位属于拟制人格主体的基本原理,将作为单位代表机构即单位领导的自然人的意思视为单位本身的意思。

  但是,在单位领导的意思完全背离单位的宗旨和目的,违反单位的相关制度等时,则不能将其看作为单位自身的意思,则只能看作为单位领导自然人的意思。”

挪用公款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深圳龙岗律师为您解答

  深圳龙岗律师认为,换言之,“在认定单位主观意思时,不能仅只考虑单位领导的个人意思,还必须考察单位自身的结构、政策、措施、习惯等。”司法实践中,在判断单位负责人的决定是否体现单位的意思时,往往强调必须是全体领导成员一致决定,而显得过于机械、形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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