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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财产究竟归谁?深圳离婚法律咨询网告诉您

时间:2022-12-22 09:00 点击: 关键词:深圳离婚法律咨询网,同居财产

  同居已经是一个十分具有普遍的现象,正在、即将、可能我们步入同居生活的你以及学生准备解除同居法律关系的你又是否需要了解同居期间企业财产的财产安全属性呢?解除同居关系后,同居期间的财产究竟归谁?别着急,深圳离婚法律咨询网通过研究案例分析告诉你!

同居期间的财产究竟归谁?深圳离婚法律咨询网告诉您

  一、同居只能产生三个结果:

  1、维持现状 → 继续生活在一起

  2、改变现状→结婚

  3、改变现状→分手

  分手后,双方往往要面对同居期间如何处理财产的问题。华南婚姻家庭律师团队提醒大家,同居关系解除后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解除同居法律关系后,对同居期间企业所得的财产问题进行析产的,首先需确认自己财产制度是否是同居期间所得。

  (2)双方对同居双方确认为共同财产的财产主张所有权的,法院应当根据双方的贡献确定男女拥有的财产比例。

  当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时,法院将根据出资比例、占用和使用情况等因素处理房屋所有权问题。

  二、以案说法

  陆和郭原本是同居男女朋友。同居期间,陆某与郭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所有权登记在陆某名下。购房总价125万,首付60万,公积金贷款65万。现双方已解除同居关系。因两人无法就房屋分割达成一致,卢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房屋。

  一审认为法院:北京市北京海淀区教育人民对于法院,案号:(2013)海民初字第26824号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编号:(2014)中民中字4035号

  三、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在同居期间,陆某和郭投资购买房屋,房屋是陆某和郭共同财产的份额,解除同居关系后应当分割。

  至于房屋份额,由于双方均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根据各自出资额确定各自的房屋份额。

  根据卢某提供的建设中国银行进行转账凭条,房屋以及购房首付款60万元系卢某出资。郭某辩称卢某转账方式支付的首付款60万元系其交给卢某的现金交易所存,应视为其个人发展出资,但未通过提供一个相应研究证据,故对郭某之相关技术抗辩可以主张,不予采信。

  虽然郭台铭提供了与卢的谈话录音,并在谈话中多次询问卢是否承认购买60万元首付是他的个人出资,但卢在通话中并未明确表示购买60万元首付属于郭台铭个人出资。因此,郭台铭没有反驳这一说法,被认为是承认购房首付60万元属于其个人出资,没有法律依据。也不被接受。

同居期间的财产究竟归谁?深圳离婚法律咨询网告诉您

  因此,法院认定,这笔60万元的房屋首付款是由卢某出资购买的。

  关于偿还公积金贷款,陆某认可郭某于2010年4月9日偿还住房贷款20万元、2013年12月2日和2013年12月31日还款4600元,但否认郭某于2012年4月4日至2013年11月5日向陆某卡号尾号为2466的账户汇款196元。800元用于还贷。

  原因尾号为2466的账户是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陆某提供给郭某的账户,郭某每月汇款一定金额,其中两笔汇款分别为10万元和5万元。对此,陆某解释称,郭某的相关汇款全部用于支付房屋占用费。但郭予以否认,认为相关汇款全部用于偿还购房贷款。

  由于陆某未提供上述解释的证据,法院认为有理由相信郭某于2012年4月4日至2013年11月5日向陆某卡号为2466尾的账户汇款19、68万元,用于偿还住房贷款。不管陆某是否真的用了这笔钱来偿还住房贷款,这笔钱应该被视为郭某偿还了住房贷款。

  由於双方都不能确定未偿还住房贷款的本息比例,公积金贷款本金占未偿还住房贷款总额和未偿还住房贷款总额的比例将以65万元公积金贷款本金之和为基础,确定住房贷款总额的本金比例,并分别确定卢、郭两人所欠住房贷款本金的数额。

  至于312,479、35元的未偿还房屋贷款,该笔未偿还贷款是以陆先生的名义借入的,双方在法庭上同意由陆先生负责还款。因此,未偿还的312,479、35美元的住房贷款应视为卢的个人贡献,由卢自行偿还。鲁主张房屋分割中的房屋总价值要提前扣除。

  最终法院可以根据企业双方出资的比例进行确定双方所占房屋的份额。

  关于房屋的划分,法院将根据房屋实际占用情况等客观情况,参考双方的调解意见,依法判定该房屋归郭所有。按照双方约定的房屋总值和陆投资该房屋的比例,向陆支付相应的房屋折扣价。

  四、律师建议

  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请求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请求的,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郭认为房屋的首付款是其提取后支付给陆某,再通过陆某的账户支付给开发商。但郭未能提供更直接的证据,包括自己的取款记录。双方冲突爆发后,郭试图通过电话录音取证。但此时对方已经非常警惕,所以取证非常困难。最终,法院认定60万元首付款为陆某出资。此外,在同居期间及解除同居关系后,郭有固定银行转账给陆某的记录,且数额较大。法院最终认定这些资金是郭出资偿还银行贷款。

  纵观本案的认定工作情况,律师提出建议,在同居关系管理程序设计期间,双方在购入大件财物时,要注意保留出资的相关研究证明,要注意避免学生通过活动现金进行操作,并在转账时注明资金的用途。

同居期间的财产究竟归谁?深圳离婚法律咨询网告诉您

  另外,深圳离婚法律咨询网提醒大家,财产的归属未必与登记工作情况相一致。法院在判决房产归属时会综合发展考虑学生各方面对面的影响因素,包括一个双方各自所占房产的份额,双方各自拥有自己财产的情况,房产目前的使用这种情况,补偿款的支付服务能力等因素。当事人可从上述研究这些技术方面可以着手准备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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