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福建省上级法院介绍,农业商业银行马龙支行在“最高额担保合同”签订当日向陈建才发放80万元贷款,由此形成了林燕和陈燕和的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再审申请人姜家军、林万民、林朝奇、陈敬团作为林某继承人,在林某遗产范围内依法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即:承担清偿当事人债务的相应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原判决是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再审申请人提出的保证责任并非在保证责任Lim死亡时产生,二审法院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明显错误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被本院驳回。接下来就由著名深圳房产律师为您讲解保证人的遗产继承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财产继承问题
当保证人是自然人时,如果保证人死亡,其遗产是否我们应当积极承担担保责任,对此进行问题分析我国担保法及其影响司法解释均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实践中,针对该问题有以下观点:担保人的死亡并不构成信用违约。保证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死亡的,继承人也应当在继承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观点认为,无论担保人的死亡时间是在贷款到期之前还是之后,债权人都有权要求担保人的继承人在财产继承方面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证企业担保是人保,人在信用在,人死信用灭,因此,保证人或者死亡后,其保证社会责任问题消灭。此观点可以认为,不管保证人死亡教育时间是在借款合同到期前还是在借款公司到期后,保证经济责任均消灭,保证人或者死亡后责任的承担。保证人在贷款到期前死亡,借款人还款正常,保证义务未转化为担保责任,保证人的财产不得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后死亡,担保义务转化为担保责任,担保人的财产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保证人死亡时借款未到期
保证人死亡后,保证人是否继续对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以自己的信用为担保。其实质是以债务人自身的未指定财产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即担保合同中的债务仍然是债务,原则上可以继承,因此担保人死亡后,作为担保人的继承人在担保人的继承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个人信用只附随于保证人自身,保证人的个人信用随保证人的死亡而消灭。因此,保证人死亡后,其保证责任消灭。担保的实质是担保人以个人信用担保主债务。保证人的个人信用仅附在保证人身上,保证人的个人信用随着保证人死亡而毁灭。因此,担保人死亡后,其担保责任被解除。本案担保人黄伟死亡,其担保责任解除。因此,原告主张担保人黄伟的合法继承人即第三人黄满飞、黄秀业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三、担保人死亡时间为贷款到期后。
保证人死亡时,借款尚未到期,借款人进行正常付息,保证社会义务教育尚未转化为可以保证经济责任就因其死亡而消失,保证人的遗产不应用于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中国人在借款到期后死亡,保证我国义务关系已经转化为保证工作责任,保证人的遗产应用于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在担保法律关系中,担保义务是债权人和担保人通过订立担保合同而产生的民事义务,其内容是担保人可能承担的债务负担,担保责任是担保人根据合同或法律规定承担的民事责任。保证义务转化为保证责任时,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债务。
因此,保证人的遗产是否应当用于承担保证责任,要看保证人死亡时保证责任是否已经产生。本案中,张维国是涉案贷款的保证人,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其死亡时,借款尚未到期,借款人人民公司也在正常付息过程中。债务能否清偿不确定,他的担保义务因其死亡而消失,才转化为担保责任。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张维国的遗产不应用于承担担保责任。以上就是著名深圳房产律师为您讲解保证人的遗产继承问题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是请著名深圳房产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