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开审理的模式下,承担开发商和买方的责任。在单独进行审理模式中,就开发商与名义购房人的责任公司承担教学方式,实务中法院主要有如下三种不同处理生活方式。深圳律师事务所今天来为您解答一下有关的内容。
命令解除抵押贷款合同,以买方名义偿还银行剩余贷款利息,开发商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这种处理方式是法院在虚假抵押案件中最常用的处理方式。在实践中,大多数银行选择不行使撤销权,但银行以开发商和房地产购房者的名义提起金融贷款合同纠纷,请取消按揭贷款合同,要求购房者名义偿还剩余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开发商承担分阶段连带担保责任。
大部分法院会支持银行的上述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归纳如下:
1、银行与名义购房人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享有撤销权的,是受骗方,但银行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放弃诉讼请求所隐含的撤销权,致使撤销权消灭的。
2、抵押贷款合同合法,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如果名义购房人未按约定还款,银行有权终止抵押贷款合同,要求名义购房人偿还剩余贷款本息。
3、按照按揭贷款公司合同的约定,开发商对名义购房人的还款义务教育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社会责任,根据《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提出关于经济适用<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积极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仍应承担风险担保有限责任。
但是,担保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关系解除不影响开发商可以继续发展承担阶段性保证工作责任,在案涉房产未办理抵押权本登记的情况下,开发商的阶段性保证安全责任研究并未免除,开发商应就名义购房人偿还贷款本息的债务能力承担连带责任。
代表性案件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光大银行案上海青浦支行诉上海东河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陈思奇质保合同纠纷案、南京城北支行与钱建明案、南京盘龙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14年)宁上再审第00017号判决。
值得考虑的是,在“假按揭”案件中,基于有效的按揭贷款合同,法院判决名义购房人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开发商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开发商承担担保责任后是否有权对名义购房人行使追偿权?实践中对这个问题有两种意见:
从一审判决的角度看,法院没有处理开发商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是否有追索权的问题。至于不予处理的具体原因,法院认为,发展商与名义买家之间存在签订房屋合同的事实,因此发展商与名义买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分别解决,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第一民事判决。
第三百三十九条干民珠二审; 也有法院规定,开发商与名义买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双方可以另行协议,双方可以分别解决,例如,南京鼓楼区法院(2013年)号。1316年一审民事判决中的“古尚处”字样,而法院以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不涉及发展商与名义买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为由,拒绝处理发展商的追偿权问题,如江苏台州姜堰区(2019年) SU 1204年初3079年一审民事判决。
第二种判决观点,实践中,有些法院在判决书中直接判定开发商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后,有权就开发商清偿的部分向名义购买人追偿。至于承认开发商追偿权的理由,一直没有讲道理。笔者研究认为,就法院工作是否我们应在判决中一并处理技术开发商追偿权的问题,上述第一种方式处理不同意见提供更为科学合理。
这是企业因为,若法院严格地遵循经济合同具有相对性,名义购房人负有偿还商业银行通过剩余资金贷款的合同管理义务;开发商以及基于行为无效的购房合同所取得的购房款(由银行员工发放的房贷款),亦负有向名义购房人返还的义务。
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在开发商负有向名义购房人返还购房款的前提下,法院再行判定开发商承担阶段性保证社会责任后享有追偿权,将使得名义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的法律相关关系方面过于复杂,且过于加重了名义购房人的法律环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