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行潮州分行划扣林某名下39×××70账户中的存款8115987.66元是否具有法律依据问题。工行潮州分行与林某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林某不履行在该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的,工行潮州分行有权划扣林某开立在工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的款项以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该约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有效。工行饶平支行向亚太公司发放了1.5亿元的贷款,亚太公司明确表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工行潮州分行可要求林某承担保证责任。接下来就由深圳经济纠纷律师为您讲解关于担保责任的认定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担保人死亡后是否对遗产承担担保责任
在保证合同关系中,保证人以自身信用作担保,其实质是以保证人不特定的财产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保证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在保证人死亡后,应以保证人的遗产承担保证责任。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的焦点是担保人死亡后是否应利用自然人的遗产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法理理论,义务是责任的前提,责任是违反义务的结果。没有义务的,没有违反义务的,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的,就失去义务的效力。在保证法律关系中,保证责任是债权人和保证人通过订立保证合同为保证确定民事义务,其内容是保证人可能承担的债务负担,保证责任是保证人按照协议或法律的规定承担的民事责任。在保证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前提下,保证合同合法成立,在债务人不承担或不承担支付责任的情况下,债务到期未清偿后,产生保证责任的,即产生保证责任。二者的关系是保证责任是保证责任的前提,保证责任是保证责任的归宿
二、保证人死亡后的财产是否应当用于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在保证人死亡后的财产是否应当用于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上,应当考虑保证人死亡时的保证义务是否已经转化为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是否已经设定。保证人死亡时,如果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尚未设定,保证人的遗产不应用于承担保证责任; 反之,如果保证人死亡时,保证责任已经设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已经转化为保证责任,其遗产应先用于承担保证责任,其余的可以分配。在连带责任担保中,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连带责任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其承担的担保义务转化为担保责任,因此,连带责任的担保责任是以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和债务未能偿还为基础的。在这种情况下,连带责任担保人张卫国死亡时,本金债的履行期尚未到期,能否偿还也不确定。因此,张维国所承担的担保义务尚未转化为担保责任,担保责任尚未形成,其遗产不应被用来承担担保责任。
三、保证义务的定义
保证义务是指债权人和保证人通过订立保证合同为保证人设定的民事义务,保证合同在保证合同有效成立时成立。 债务的内容是担保人可能承担的债务负担,也称为“或有债务”。 保证责任是指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或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约时,担保人依照协议或者法律规定承担的民事责任。保证义务是保证责任的前提,是保证义务的归属。保证义务在保证合同合法成立时产生,在债务未清偿或主债务人违约后产生。 担保责任是在债务人不承担或不承担支付义务的情况下产生的。
担保义务转为担保义务时,担保人员必须承担担保义务。根据保证责任和保证责任理论,保证人死亡时是否产生了保证责任,决定了是否应当用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死亡时没有产生保证责任,由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只属于或有债务,因此保证责任没有转化为保证责任,并因公民死亡而消失,因此,不得利用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死亡时发生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转为保证责任,或有责任转为实际责任的,以保证人死亡后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以上就是深圳经济纠纷律师为您讲解关于担保责任的认定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是请深圳经济纠纷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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