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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律师告诉您如何完善律师伪证刑事责任制度

时间:2022-12-16 09:51 点击: 关键词:福田区律师,伪证罪

  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法律运作的每一个环节都应由承担不同责任的法人来操作和建设,律师、侦查机关、法官等构成司法专业共同体。社区的共同目标是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在追求同一目标的过程中,由于分工的不同,社区发挥着不同的作用。福田区律师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福田区律师告诉您如何完善律师伪证刑事责任制度

  律师在对抗诉讼模式中的角色是脱离公权而进入私权,但仍属于司法职业共同体,追求共同的价值目标。它对规范司法行为、平衡公私权利、促进民主、法治、保障人权具有重要作用。律师的职业特征需要司法机关的支持和理解。

  针对目前我国律师职业存在的整体素质不高、道德危机意识不强等问题,作为律师所属组织的律师协会应承担起对律师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监督执业、惩治和清除不良律师的任务。也就是说,律师的轻微违纪行为应由其所属组织追究责任,而不是作为一种惩罚手段直接予以制裁。

  律师协会要建立健全认真的律师执业责任制,完善律师管理制度,探索科学的管理程序,定期对律师执业情况进行评估,具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对违法辩护的律师实行警告、罚款、吊销律师资格等不同程度的处罚,使律师协会切实承担起对律师的领导和监督责任。

福田区律师告诉您如何完善律师伪证刑事责任制度

  立法技术层面进行澄清罪状。实践中,绝大部分学生辩护律师被追究刑责源于网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的翻供,而翻供的原因分析则是一种基于自己辩护律师的引诱行为。如何通过定性引诱,辩护律师技巧性询问我们能否算作引诱,法律上却不得而知。

  证人是具有中国独立发展人格和行为管理能力的个体,对于我国法律制度规定的如实作证的义务教育应该学习能够实现独立工作负责;引诱行为的性质及危害最大程度不断实践中难于把握,罪与非罪的难于区分说明企业行为问题本身就是社会环境危害性不大,宜从行业市场自律的角度予以设计规范。

  加之律师仅在为被告人做无罪、罪轻或者为了减轻、免除刑事责任辩护的职责限度内承担真实义务,以引诱行为对辩护律师加以定罪往往有苛以过重的客观义务之嫌,故引诱不应只是作为罪状描述系统出现。

  澄清犯罪模式。在律师作伪证罪中,刑事辩护律师往往清楚自己有义务运用职业技能进行辩护活动,为了获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有利诉讼利益并希望结果发生,这种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态度并不存在让结果发生的情况。

  也就是说,作伪证罪的主观方面排除了间接故意和过错,只有直接故意才能构成伪证罪。而故意犯罪是因为“即使行为没有造成实际的有害后果,但只要存在造成某种有害后果的危险,就构成犯罪(危险犯) ,故意犯罪称为行为犯罪。”行为犯的结果是从属的,实施的行为对行为犯具有决定性作用,而实际结果只对行为犯的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就律师伪证罪而言,刑事辩护律师只要实施了法律规定的客观行为,就已经违反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和律师的职业道德和形象,不需要伪造的证据出现在法庭上,影响法庭审判。从程序正义的角度来看,无论伪造的证据是不是事实,毁灭或者帮助毁灭证据的行为,法院都无法认定证据是不是假的。所以只要刑事辩护律师做伪证,就可以构成犯罪。

  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在研究人员对司法人员进行的问卷调查中,96、2%的受访者认为,当法定量刑涉及的情况得到证实时,事实应该是清楚的。至于量刑情节的证明程度,67、8%的受访者认为量刑情节存在的可能性。

  可以看出,在我国的实践中,对法定量刑情节的严格证明模式和对酌定量刑情节的自由证明模式基本遵循。律师伪证罪的量刑证明标准还应区分法定量刑事实和酌定量刑事实。法定量刑事实通常对被告人的刑罚有很大的影响,基准量刑的调整比例很大,因此作出判决的证据必须达到排除合理疑义的程度,否则不能作为量刑证据。

福田区律师告诉您如何完善律师伪证刑事责任制度

  福田区律师认为,相应地,对于酌定量刑事实的证明程度,应采用显性证据标准,即只要事实被证明的概率明显大于事实不存在的概率,法官就可以确定待证明事实的存在,证明过程不必与严格的调查过程相联系。这样,符合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趋势,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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